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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卫生防疫系统对相关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0]84号
市疾控中心,各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我市卫生防疫系统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单位的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卫生防疫系统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性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按照统一教材进行,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复训,复训为每二年一次。
  培训内容:放射防护知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防护法规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上岗前培训,每人每期60学时,培训费每人90元;上岗后复训,每人每期30学时,培训费每人45元。
  (二)对眼镜验光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疾病控制中心举办。
  培训内容:验光的基础知识、监督管理与法规、实践客观检影验光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20学时,培训费每人40元。
  (三)对从事职业病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疾病控制中心举办。
  培训内容:劳动卫生知识与防护,劳动卫生法规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8学时,培训费每人16元。
  (四)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各经营单位组织,其中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培训应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大纲》所指定的内容进行,每二年复训一次。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15学时,培训费每人3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含报名费、实习费和考试考核费等,教材费另收。
  二、教材费:培训所发教材属出版社正式发行的,按定价收取;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应将印制成本报物价部门核批后,方可收取工本费。
  三、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培训范围和减少培训课时,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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