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0]84号
市疾控中心,各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我市卫生防疫系统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单位的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卫生防疫系统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性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按照统一教材进行,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复训,复训为每二年一次。
培训内容:放射防护知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防护法规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上岗前培训,每人每期60学时,培训费每人90元;上岗后复训,每人每期30学时,培训费每人45元。
(二)对眼镜验光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疾病控制中心举办。
培训内容:验光的基础知识、监督管理与法规、实践客观检影验光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20学时,培训费每人40元。
(三)对从事职业病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疾病控制中心举办。
培训内容:劳动卫生知识与防护,劳动卫生法规等。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8学时,培训费每人16元。
(四)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各经营单位组织,其中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培训应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大纲》所指定的内容进行,每二年复训一次。
课时及收费标准:每人每期15学时,培训费每人3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含报名费、实习费和考试考核费等,教材费另收。
二、教材费:培训所发教材属出版社正式发行的,按定价收取;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应将印制成本报物价部门核批后,方可收取工本费。
三、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培训范围和减少培训课时,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