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 2007-06-04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现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本试点方案要求,研究拟定试点地区,并在2007年6月20日前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内容包括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经费来源、试点计划与初步方案等。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开展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国家级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新时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研究解决有关试点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周美林 贺 丹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孙东雅
    联系电话:(010)82504716、82504711
              (010)66286627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附: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近年来,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和保险业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实践表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但目前各地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在政策定位、运行机制、产品开发、市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市场逐步成熟、群众保险需求不断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总结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点,创新保险运作方式,开发独立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地区的基本条件及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党政领导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二是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有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扎实,试点资金有保障。
    四是试点工作要在地(市)以上范围地区开展。
    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组织网络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保险公司至少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区设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二是能够提供长期、全面、便捷优质的人身保障产品及服务。保险公司要拥有经验丰富的保险专业人员,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
    三是开发了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根据政策性保险缴费有保证、保障水平要求高、运行成本低的特点,开发针对性强、价格低、简洁易懂、独立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简化承保和理赔流程。
    四是建立了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保险公司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反映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群众参保、保费积累、保险理赔以及赔付水平等情况及分析结果。
    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是:
    (一)政府组织。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筹措必要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市场运营。要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三)独立核算。要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四)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要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主要内容有:
    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通过建立手术保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要积极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二是独生子女保险试点。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经验,开展独生子女保险试点,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重大疾病等风险。独生子女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宣传动员群众自愿运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要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部署安排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运行管理制度。要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并签订有关协议。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争取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协调制定政策,并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员群众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确定资格对象;组织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指导计划生育保险经验数据积累,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
    各有关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开发计划生育保险产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落实理赔,实行理赔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保险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开展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培训。要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为重点,提高其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质、特点及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要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
    四要加强评估和监督。各地人口计生委和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的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保险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督。
    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试点地区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