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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遗产日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社图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全国各地在“文化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讲座、论坛以及咨询服务等宣传展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公众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了调动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文化遗产日”活动的积极性,扩大社会影响,经中宣部批准,我部决定从今年“文化遗产日”开始,设立“文化遗产日奖”。
    为表彰和奖励在北京举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珍稀剧种展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和在成都举行的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经过推荐与评审,我部决定授予北京市群众艺术馆等179个单位“文化遗产日奖”,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成绩,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 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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