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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黄河大堤陈山口收费站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5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堤防养护费标准的函》(鲁黄财发(1999)85号)收悉。黄河堤防是重要的防洪工程,是沿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保证黄河大堤的维护需要,弥补维护资金的不足,现对该大堤陈山口收费站堤防养护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1、1吨以下(含1吨)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元;
  2、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为工程服务的车辆(不论是黄河部门或非黄河部门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以上标准交纳堤防养护费。军事、公安、消防、救护、防汛和沿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不包括营运车辆)以及免交养路费的车辆免收堤防养护费。
  收取的堤防养护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由黄委会山东河务局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发放至各收费点。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其他收费站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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