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5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
你局《关于提高堤防养护费标准的函》(鲁黄财发(1999)85号)收悉。黄河堤防是重要的防洪工程,是沿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保证黄河大堤的维护需要,弥补维护资金的不足,现对该大堤陈山口收费站堤防养护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1、1吨以下(含1吨)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元;
2、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为工程服务的车辆(不论是黄河部门或非黄河部门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以上标准交纳堤防养护费。军事、公安、消防、救护、防汛和沿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不包括营运车辆)以及免交养路费的车辆免收堤防养护费。
收取的堤防养护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由黄委会山东河务局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发放至各收费点。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其他收费站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