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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冬季烟尘整治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66 号
《深圳市2005年冬季烟尘整治月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12月8日
深圳市2005年冬季烟尘整治月活动工作方案
   进入冬季以来,由于气象条件不利因素影响,我市大气污染有增加的趋势。为保持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控制烟尘、扬尘污染,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重点
   通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重点查处典型环保违法案件,努力构建大气环境预警机制,确保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冒黑烟现象有所减少,城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总体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本次整治行动重点:一是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二是扬尘污染问题;三是南头半岛重点污染区域治理问题 ; 四是工业废气污染问题。
  二、任务分工
   (一)在整治前期阶段,市环保局要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整治工作重点和范围,组织对施工工地、火电厂等重点排污大户周边环境、南头半岛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测,使整治工作更有针对性,为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
   1 .加强对我市港区,特别是南头半岛港区货柜车排气污染的抽检整治,依法处理超标的车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2 .加强对道路上柴油车冒黑烟现象的整治,重点对月亮湾大道、盐田隧道出口处、北环快速干道的柴油车冒黑烟现象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 .加强对各加油站油品质量的整治,重点对我市各社会油站和公交车辆定点加油的低硫油站点的油品质量、以及清净剂的添加情况进行检查。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三)扬尘污染整治。
   加强对扬尘现象整治,重点是市政道路,特区内房地产建筑工地,小南山、安托山等采石取土场,在建市政设施,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域。
   1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未加盖车辆的运输。依法对有扬尘、遗撒现象的车辆的巡查处罚。制定科学、高效的道路保洁方案,提高效率,减少扬尘扩散。
   2 .倡导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工地建立有效的围挡设施,将施工工地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减少爆破、粉碎、挖掘、填土等工序形成的粉尘;在施工现场内运输车辆、施工机械进出及活动频繁区域,进行道路硬化,减少扬尘污染。在工地区域各种运输车辆进入市政道路前,须经过有效清洗。未采取有效除尘措施的施工单位须整改。
   3 .对裸露地表面进行简易绿化,由各土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实施。
   4 .道路扬尘由市城管局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由市建设局负责检查;采石取土场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检查;在建市政设施由市建筑工务署、交通局、水务局负责检查;水土流失造成的扬尘污染由市水务局负责整治。
   (四)南头半岛大气污染整治。
   1 .组织对南头半岛大气污染源的专项检查,重点依法查处擅自闲置废气污染防治(含在线监测)设施、燃料油含硫量超标、冒黑烟等行为。
   2 .组织对月亮湾片区、赤湾片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建立大气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工业废气污染整治。
   组织对全市火电厂、工业窑炉等重点排污大户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闲置废气污染防治(含在线监测)设施设备、燃料油含硫量超标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20日。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分工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的具体整治措施,开展全面整治,并于1月18日前将整治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小组。成立以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具体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围绕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措施。市环保局要分别与市建设局、城管局、公安交警局联合下发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和加强道路扬尘控制的文件,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公开宣传。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报道整治行动,曝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热心市民参与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信息报告制度。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每周五之前向市协调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105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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