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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7-26 生效日期: 1995-07-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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