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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5]202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其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机动车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年票通行费后,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暂不包括海湾大桥收费站)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
  二、年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分类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一 摩托车(两轮、侧三轮) 30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南澳县的摩托车暂不纳入年票制;其余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下浮20%.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的摩托车免交。4、旅游专车按非营运车辆收费。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50
  二 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 750
   1吨以下(含1吨)货车 非营运1000
   营运1600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2吨以下(含2吨)货车 非营运1000
   营运1800
  三 21座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非营运1500
   营运3000
  四 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4000
  五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4500
  其它 9座以上至20座公共汽车 600
   20座(含20座)以上公共汽车 700
   出租小汽车 1650
  三、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行海湾大桥收费站,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次收取通行费。
  四、年票通行费由市交通局下属的市路桥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并由其委托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代征。2006年年票通行费的开征时间为2005年12月11日。
  五、年票通行费具体征管办法,按《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路桥收费改革,自觉遵守和服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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