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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03 生效日期: 1993-06-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第八条 对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托幼园所、青少年宫、社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设施、环卫设施、体育设施和生产厂房暂不收取环境差价费。
  对高层建筑八层(不含八层)以上的面积免收环境差价费。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费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对逾期不交纳环境差价费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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