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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2000]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与市外经委等有关部门在《青岛日报》上联合下发《通告》部署此次联合年检工作。现结合我局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的范围
   凡1999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时间
   联合年检的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年检工作,大宣传力度,保证年检工作质量。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要求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
三、联合年检地点
   (一)涉外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行集中办公形式,在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二楼。工作人员由市局统一调度。
   (二)其他区(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办理年检手续。
  四、联合年检的步骤
   (一)企业需提交资料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印制发放);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局的复印专用章)。
   (二)对按规定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经审核无误,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XX国家税务局(2000)年检审核章”(市局统一制作)。
   (三)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应予收到报检资料之日起10日内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一式五份(国税、地税、企业、外经委、工商部门各一份), 通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限期内改正的,经审核无误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审核章,同时,重新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通知该企业已通过国税年检。五、联合年检结束后,凡税务登记副本上未加盖年检审核章的,今后办理需要税务登记副本的涉税事宜时,国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除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凡未参加年检的,必须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办年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请各地联合年检部门按《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安排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联合年检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联合年检主要目的是解决多头年检、乱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软环境。各地在部署联合年检工作时要以此为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做到方便企业。
另一方面通过年检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
各地要在过去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参检企业的数量和年检数据的准确性。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20万多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二)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涉及部门多、参检企业多,遇到的情况也复杂多样。各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三)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联合年检。《通知》是我们开展联合年检工作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地执行。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精心指导,狠抓落实,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联合办公等行之有效的作法保证联合年检各部门较高的参检率。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核对参检企业数量,采取措施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完整性。
(二)各地要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正常终止的企业数要作出统计。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三)采取多种形式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要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四)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的,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认真把关,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高质量
(一)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数据上报前应同经验数据作对比分析,结合实
际情况实行分地区会审,并征求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意见。
(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数据录入和审核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逐
步采取扫描录入、联网审核等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
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
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五)联合年检数据会审时间将安排在2000年7月下旬,会审将采取会上审验修正数据的方案,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由外经贸部另行下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
字(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审查发现存在 问题,经初审,国税年检不合格。限期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相关资料报送 国家税务局。逾期未改正的,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对你单位重新填报资料的审查,原“ 字( )号通知”所列 问题,已改正,经审查合格,准予通过国税年检。年 月 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
编报单位:其 中 未通过联合项 目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年检户数 年检合格户数^+年检暂不合格户数 年检户数 备 注投资方式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其他
营业机构、场所
合 计
局长:处(科)长:制表: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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