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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妥善解决好以下人员的落户问题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工程技术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申请到单位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二)投资、兴办实业和经商人员的入户。
  凡在市中心城投资5万元以上、在六枝、盘县县城投资3万元以上、在乡镇投资1万元以上(指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职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到所在城市、城镇入户的,由本人申请,持工商营业执照、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凡到城市、城镇经商、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在市中心城或六枝、盘县县城购买商品房5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永久性住房100平方米以上,在乡镇购买商品房40平方米以上,自建永久性住房150平方米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到现住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持房产证等证明,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三)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接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人以上,可以为其企业办理100名以下农转非户口,由企业申请,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证明,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落户。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招聘、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工龄满两年以上,录用单位需要继续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到录用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录用单位证明,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五)因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户,愿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六)外商在城市、城镇投资办企业,或对所在地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本人要求为其亲属申办居民户口的,由本人申请,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七)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要求到录用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录用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八)凡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由本人申请,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省内外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自费生、委增生,凡毕业档案被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可申请办理非农业户口。

  二、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解决以下人员的落户问题
  (一)城乡通婚,配偶方在城市、城镇有常住户口,本人要求到配偶方常住地落户的,凭婚烟登记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和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入户登记,属农业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二)要求到城市、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年龄和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由其子女申请,子女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证明,派出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三)未成年人因其父母死亡、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独立生活,需要投资常住城市城镇的直系亲属生活,被投靠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由被投靠人申请,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批准落户。
  (四)对过去办理的“蓝印户口”,经公安派出所查实后,一律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因特殊原因,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可到城市、城镇落户的,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三、改“随母入户”为“随父随母自愿”,及时做好新生婴儿的入户工作
  (一)凡新生婴儿既可在父亲也可在母亲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派出所分别以下情况直接按“出生登记”予以入户:
  属计划内生育的,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予以落户。
  属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任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申请,持常住地户口簿,所在单位、街道居委会或乡村证明、计生部门证明及出生证予以入户。
  属拾养遗弃婴儿的,凭拾养人申请,持常住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入户。
  (二)对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儿童,现又要求迁往父亲所在地落户的,可办理迁移落户;至今未落户的,按上一条有关情况登记入哀悼。
  (三)对现已年满18周岁,因在校读书或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有父母所在单位或乡村证明其无独立生产能力,需要到城市城镇投靠父母生活的,由其父母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入户。

  四、办理程序及收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办理城市、城镇户口,即由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公安派出所当即审查申报材料,指明所缺事项,当场填制《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保证申请人不超过2次即可办理完毕户口登记手续。对需要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入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完毕户口登记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各类户口时,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属于农转非的,要计入当年农转非总数,按规定逐级上报充抵农转非指标。
  在办理各类户口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黔公通[1994]23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非[1996]第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在办理迁出迁入户口手续时只能收取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3元、户口簿6元,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加强领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新闻舆论部门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辖区派出所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办事制度,简化手续,热情接待,优质高效服务。对城市或城镇公安派出所辖区内非农业人口达50%以上的村委会,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建议组建居委会。
  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审批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借改革之名不讲条件、出卖户口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注销,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人口迁移动向,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解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七、凡有关户籍管理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悖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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