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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固定电话来电显示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134号

各地、州、市、县(特区)物价局、电信局:
  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我省程控交换机普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为满足广大客户的不同需求,我省固定电话相继开放了来电显示业务。为配合来电显示业务的开展,现将固定电话来电显示业务资费标准(试行)明确如下:
  一、登记费:10元(一次性收取)。在业务发展初期(头三个月),暂免登记费。

  二、月租费:6元/月,按月收取。
  此项业务的开展坚持用户自愿原则,电信企业不得强迫。
  本资费标准从五月十五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各级物价局、电信局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新的资费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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