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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法函[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出国参展企业在海外展会中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2006年法国世界制药原料展期间,我参展企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了相关人员被扣押,展品被查封的严重后果。2007年3月,又发生了我参展企业在德国汉诺威信息技术展会(CeBIT)上展品被查抄的情况。大量海外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我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出展组织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正面形象,也使参展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利益受到了很大伤害,甚至危及部分参展人员的人身安全。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中外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需要。必须不断提高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为做好我出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本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防止境外参展过程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梳理分析本地参加境外展会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参展企业以及组团单位的管理,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境外展览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对国内参展企业或组展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开展对相关参展企业和组团单位知识产权的培训,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地在组展过程中,要积极与我驻展会所在地经商机构进行联系,听取相关建议。
  各地在相关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商务部条法司联系。
  联系人:杨翰辉 陈福利
  电 话:65198154/8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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