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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人字[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厅、局、室)、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总局领导开始,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经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暂行办法

  基层处于市场监管执法的一线,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力量,是服务人民群众、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的重要窗口。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工作,带动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重视基层,关心基层,促进基层全面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是指总局领导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所确定的基层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密切与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点带面,科学指导基层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建立和落实总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坚持以人为本,围绕落实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队伍,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基层工作发展趋势,切实增强指导基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联系单位的确定及联系内容
  (一)联系单位的确定
  总局领导每人联系一个基层工商所,具体联系单位由总局领导自行选择确定。联系时间为一年,每年确定一次联系单位。联系单位确定后,由人事教育司将情况通报有关省级工商局。
  为切实做好联系基层工作,由总局领导分别指定一个司局作为各自联系基层的具体办事单位,负责相关服务工作。有关司局要按照联系分工落实责任,加强与联系单位及其上级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督促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调查了解基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
  2.调查了解基层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好做法、好经验。
  3.学习基层干部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服务群众,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好思想、好作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4.牢固树立关心基层、情系基层的思想,调查了解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听取基层对总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的方式是:
  总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到联系单位二到三次。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谈心走访、征求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意见等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三、有关事项
  (一)总局领导联系基层,要严格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二)总局领导联系基层,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向基层干部学习,关心基层干部疾苦,倾听基层干部呼声,及时反映基层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指导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三)总局党组每年底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总局领导联系基层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联系中发现的事关工商行政管理长远发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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