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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赡养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8-06 生效日期: 1953-08-0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7月20日浙法宣字第6020号报告收悉。关于束三囡与吴翠弟赡养一案的处理办法,经我们研究:如在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有赡养扶助的能力,而原告确系生活困难情况下可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在方法上,应尽可能不采用硬性判决的办法,而抓住双方思想情况,找出矛盾的症结,予以说服教育解决以免影响被告与家庭间的团结和夫妻关系。如被告家庭经济情况亦属困难无力照顾而原告生活又确属困难,则应从扶助其生产或从社会救济中予以解决。 
 
  附: 浙江省人民法院报告 (浙江宣字第6020号 )
 
  湖州市人民法院请示束三囡与吴翠弟赡养一案的处理办法。我院意见:根据婚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虽系家庭妇女,根据婚姻法第  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之规定,纵然在法律上不应强迫被告丈夫对被告之母(女婿对岳母)负担赡养义务,但被告亦有权将家庭财产的一部作为担负赡养义务之用,故如经指出,而仍说服无效,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判决。以上意见,是否有当,特请予核示。 
 
 
195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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