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前印发的《2007年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指出,2007年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击走私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俩行动,进一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走私活动的发生,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2007年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打击走私贩私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走私团伙操纵的“化整为零”式走私活动依然活跃,走私商品的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多变,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反走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掌握本地区走私贩私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安排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监管措施到位,执法力度到位。
  二、加强市场监管,取缔走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商品流通领域中走私贩私活动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市场巡查,对存在摆卖走私货摊点的市场,逐户清理,发现一户查处一户。对已经关闭的走私货交易市场要进行复查,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东南沿海地区对新出现的走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地,要露头就打,决不允许形成气候。
  三、适时开展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坚决查处走私货交易行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住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适时开展打击走私贩私的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打击走私货交易行为,切断走私货物销售链条。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走私贩私大要案件。对已经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排除阻力,彻查彻办。
  四、改革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反走私斗争长效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市场巡查制、反走私责任制和上市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防范走私贩私行为的发生。要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加快反走私领域社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
  五、加强协作配合,搞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海关、公安等部门配合协作,互通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发挥联合作战的整体功能。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打私办组织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东南沿海地区要加强区域协作,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反走私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加沿海重点乡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开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