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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3 生效日期: 2005-11-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息息相关的企业状况及银企关系、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把推动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当前,吉林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时期,实现经济“快跑”,需要有持续、有效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我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促进作用,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金融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支持和推动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增强,信贷和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全省金融运行平稳,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吉林省的金融生态环境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在信贷活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仍有发生。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银行据此评估贷款风险还较困难,贷款手续繁琐。二是悬空、逃废金融债务还仍有发生。三是在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出于自身和局部利益的考虑,使金融债权不能得到依法有效维护。四是中介机构发育程序较低,运作不规范,服务覆盖面不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多数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实力较弱,规模过小,制约了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五是银企关系尚未步入良性轨道,银行和企业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持续双赢的程度不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吉林经济金融协调发展负面影响较大。一是一部分信贷资金被蚕食,致使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能力不足;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历史包袱较重,资产质量不高,在其各自总行内部排名均处于后列,致使各商业银行总行降低了对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额度;三是一部分企业因信用等级低得不到信贷资金支持,致使企业信用等级提高缓慢,久而久之就会出现“企业贷款难”和“银行贷款难”的循环。以上这些都将进一步拉大我省与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达程度的差距。因此,要实现全省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老工业基础振兴目标,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当务之急。
  二、进一步改善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为进一步促进吉林省竞争力的提高,有效地留住和聚集资金等市场资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通过努力,逐步改善全省金融生态环境。
  (一)促进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通过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并使企业自觉地执行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按照真实、合规、有效的要求,规范财务制度,不做假账、不做假报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继续加强“信用吉林”建设,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征信机构,加大诚信意识和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开展“信用社区”、“信用村镇”、“信用企业”等创建活动,从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不断提高本地区的信用等级。
  (三)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依法独立、及时、有效地立案、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债权的各类案件,特别是在实施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时,要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依法保证债权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四)发展各类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审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信用担保能力,增强机构服务功能,推动建立与省内各银行稳固的互信协作关系。
  (五)构建新型的银企关系。银企双方的合作应以市场为基础,加强沟通,实现公平、守信和双赢。
  (六)强化金融服务。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着力拓宽融资渠道,延伸金融服务领域。建立起市场适应能力强,有严格内控管理制度,能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功能不断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切实加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和司法、银行等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的良好机遇,通过采取有力的措施,实现推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实施吉林老工业振兴各项政策措施的良性互动。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搞好本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强对社会相关方面的宣传、协调并积极组织研究和做好推动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落实部门职责,形成社会合力。法院、工商、税务、财政、发改委、国资委、经委、商务、海关、中小企业局及宣传等部门结合本部门相关金融生态建设实际,清理过去形成的、确实不利于金融生态建设的各种行业规章、办法,并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应措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助推作用。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发挥“窗口指导”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等的信贷投入,促进地区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配合,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继续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加强信贷征信业管理,配合总行做好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积极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促进地区非银行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推动信用社区、信用村镇、信用企业建设,促进打造良好的地方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建立和谐的银企关系,互通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信息,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项目融资推介活动,搭建银企双赢平台。
  (四)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拓信贷市场,改进授权授信制度,从注重“垒大户”中走出来,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注意防范内外勾结金融犯罪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金融秩序,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同业配合,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给予信用好的客户优惠政策,降低利率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融资、担保、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客户的守信行为。 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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