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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5-18 生效日期: 1953-05-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法院: 
  你院所属任邱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4月11日以民字第1号报告请示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问题。查来文是油印的,前后款是用墨笔填写的;料想你院也同样收到一份。特将本院批复连同来文抄件送给你院。 
  本院认为,王大体未经合法与刘奎龙离婚,私自改嫁,是错误的。但转业军人刘奎龙参军后,离家十年没有给家来信,王大体因查询不到刘奎龙下落,乃于1948年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现已六、七年,并已生两个小孩,坚决不愿与刘奎龙恢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任邱县人民法院动员刘奎龙同意离婚是对的。他现在虽然不同意与王大体离婚,希你院转告任邱县人民法院应本着爱护转业军人的政策,彻底体现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纪要》第三问题处理意见(一)的精神,具体地帮助他解决困难问题,耐心地说服刘奎龙同意离婚。希即转告。

 
 
附:任邱县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纠纷一案的请示 (民字第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刘奎龙,男36岁,任邱县第三区大王果庄人,转业军人。 
  王大体,女,36岁,任邱县第二区前赵各庄村人,农民。 
 
  一、发生问题的原因: 
  王大体从19岁与刘奎龙结婚,感情一般。刘奎龙从1939年参加解放军,当战士。转战山西陕西,1952年10月从湖南长沙转业回家时任管理排长。 
  王大体从1948年旧历2月11日没有经县、区正式手续另行改嫁,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其改嫁原因据刘奎龙的弟弟刘奎元谈称:自参军后,相隔10年的时间与家无通信联系。(1949年2月才给家来信)。1947年6月、1948年秋前相继在前线报上登载找寻也无下落。1947年有大王果庄刘振岗同志在延安教导队工作,委托刘振岗同志给查阅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刘振岗同志来信也没找到。同时有剧社的一个女同志曾经动员过王大体说:“男人参军十啦年没音信你不改嫁干么”。因此向刘奎龙同志的父亲大哭,刘之父给她劝解,让她等一个时期再说。又到县府民政科讨论,也劝说等一个时期再说。 
  1948年有西古贤村退伍军人崔花荣原先和刘奎龙同志在一个部队,又向崔同志打听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崔同志说:“1941年至1943年在一起了,以后就没见过他(指刘),打听了几次没准信,不敢确定有没有了。” 
  刘奎龙同志的家庭有7口人,父母、弟弟、弟妹及弟弟家两个小孩,耕地15亩。(调查18亩)有房5间,回家后又分给他砖房3间,养驴一头,生活尚能维持。王大体在未改嫁前与公婆关系很不好,有时闹病不给治,并说她装病,改嫁前四、五年,即经常住娘家。刘奎龙自己承认:“……西古贤的一个复员军人说我死了又因她有病,可能我家长对她招待上不够……”基于以上原因,王大体未向政府申请而另行改嫁,已经生有两个小女孩,大的6岁、小的5个月。 
  关于这个问题,在1949年4月间,因刘奎龙来信后刘奎元曾向政府控告王大体私自改嫁,因为王大体那时因怀孕6个月,进行动员,王大体坚决不回刘奎龙家,而刘奎元给刘奎龙去信,说明王大体已经改嫁,刘奎龙给家中来信也未提及此事,当时未作完满解决。1952年10月刘奎龙转业回家,才又提起控诉,坚决要求与王大体恢复夫妇关系。 
  二、对本案的处理经过 
  结合转业委员会、民政科、妇联会以及大王果庄、边各庄、前赵各庄三村的干部,首先动员女方与毕会生脱离关系,仍与刘奎龙恢复夫妇关系,与转业军人作夫妇,是无尚的光荣。而王大体坚决不回去,又对刘奎龙作动员说明转业军人回家生产,结婚而是为了安家立业,双方已经十几年不在一起,她已改嫁七、八年,生有两个小孩,已失去夫妇感情。再者你的家庭及群众都一致认为你已经牺牲,在这种情况她才改嫁,不能认为她改嫁完全是非法的。经过这样大的场合共计5次,双方各走极端,此外,转业委员会李芳型同志与刘奎龙个别谈过两次,民政科朱科长个别谈过一次,仍不听从。但是关系到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第三问题第(二)款,对女方处理于事实有些不妥,而将婚姻判离,刘奎龙又是多年的老革命军人,又恐造成坏的影响,我们感到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得不出一个正确的结论,特此呈请从速赐示为盼。 
 
 
195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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