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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2001年度天然气用户管、气表折旧维修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综函[2001]16号
郑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用户统一、安全、方便地使用天然气,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收取天然气用户管网、气表折旧维修费一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用户收取折旧维修费的对象是产权属于用户的庭院管网和户内管网、燃气表。其它管网的折旧费、维修费已含在现行气价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二、根据国家有关折旧和更新年限的规定,天然气用户管网、气表折旧维修费的标准为每户每年48元。
  三、折旧维修费统一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代收代支,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用于管网、气表的更新和维修,但所有权仍属各用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属于用户的庭院管网和气表进行维修和更新时,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四、折旧维修费的使用接受市物价局的监督和审核。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开支计划,书面报市物价局,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和上报计划的,相应降低新年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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