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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8 生效日期: 2001-03-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344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国家计委管理以外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
  (二)河南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
  (三)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发给制剂生产文号的医疗单位自配制剂。
  (四)部分中药饮片。
  (五)全血及成份血。
  (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的三、四类新药。

  二、以上范围为我省省级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计委负责制定,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不得超越本文规定的权限、范围管理药品价格。

  三、列入省计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我委将按通用名称分期分批制定各类药品各剂型、各规格品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医保目录》调整、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省级医疗单位、驻郑部队医疗单位、部分国家级示范中医院由省计委管理,其他医疗单位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五、中央及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确定后,目录中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为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且不受《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限制,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六、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在我委正式核定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随着药品政府定价文件的陆续下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定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距较大的、下发文件药品剂型规格有遗漏的、生产企业符合单独定价条件需要单独定价的,应及时向我委反映。

  七、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监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并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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