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344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国家计委管理以外的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
(二)河南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
(三)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发给制剂生产文号的医疗单位自配制剂。
(四)部分中药饮片。
(五)全血及成份血。
(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的三、四类新药。
二、以上范围为我省省级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计委负责制定,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不得超越本文规定的权限、范围管理药品价格。
三、列入省计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我委将按通用名称分期分批制定各类药品各剂型、各规格品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医保目录》调整、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省级医疗单位、驻郑部队医疗单位、部分国家级示范中医院由省计委管理,其他医疗单位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五、中央及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确定后,目录中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为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为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且不受《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限制,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六、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在我委正式核定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随着药品政府定价文件的陆续下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定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距较大的、下发文件药品剂型规格有遗漏的、生产企业符合单独定价条件需要单独定价的,应及时向我委反映。
七、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监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并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