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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不应轻信基层干部所提供的材料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10-01 生效日期: 1951-10-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发布文号:
  一、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把妇女从残酷的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但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封建落后意识的残余,在广大的农村中还是普遍地存在着,本院从处理农村婚姻纠纷上诉案件里,发现在各地农民协会出具的婚姻纠纷证明书,农协主席或妇女代表等被邀出席的证言中,反映不少的农民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意识,还是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的认为妇女提出离婚,就是不正派不老实,如川北岳池县郑家乡农民协会,对于父母包办结婚,现在年仅17岁的女方杨××请求离婚的证明,竟说她是“流水好舟”;云南宜良县钱××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同时她丈夫生理不健全,提请离婚,男方所在地的下管营农民协会主席余云贵到庭说:“我们村上结婚做夫妇的也很多,不象钱女这样不守妇道。”有的把妇女当作财产,片面地同情男方,认为如果离了婚就要“人财两空”,因此支持男方要女方赔偿经济上损失的请求,所以只要男方就这方面提出请求,说女方拿走了他多少东西,或者结婚花了多少酒席用费,农民协会总是照出证明。如贵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的韩××(男)与蒋××(女)离婚案,男方农民协会就按照男方口说,证明女方拿走他多少衣物金钱等等。有时从狭隘的本位观点出发,男女双方所在地的村农民协会各执一词,男方农民协会证明女方拿走了东西,女方农民协会则证明全无其事,反证男方虐待女方。 
  二、过去不少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不够清楚的,往往把农民协会提供的材料不加研究,即引为判案的根据。如贵阳市人民法院在处理蒋银珍案上,就根据男村妇女主任等的片面证明清单,判令女方照单赔偿损失,结果与事实不符,因而判决是错误的。各县法院象这样的事,可能也还不少,本院认为这种不加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是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亟应普遍地提起注意并加纠正。希各级人民法院嗣后对于这类证明或证言,必须慎重地加以考虑和调查研究,如是合于婚姻法的证言,当然采纳,如是违反婚姻法的证言,就不能采纳,不能因为是群众主张,而不分正确与否,即轻予采证;遇有比较典型、出入较大的例子,还要及时地予以纠正。 
  三、省级人民法院接到此通报后,希结合当地情况加以研究作出指示,连同本通报一并转发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 
  四、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接到本院通报与省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后,即与当地人民政府联系,邀集农民协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座谈,明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检讨一下观点,今后应该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 
  五、各级法院检讨后,应将材料逐级汇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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