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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企业拖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推动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在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缴拨期间企业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劳发字(1991)10号)实行差额缴拨,养老金由企业发放。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按规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欠缴,应由企业筹集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欠发。2002年4月1日后,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长府发(2002)12号)文件规定,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于实行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以前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按照谁欠发、谁补发的原则,由企业负责补发。
  二、为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缴拨期间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的企业,在企业破产、改制等改革过程中应把属于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列入改革成本,作为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一并考虑,优先偿还。
  三、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组织落实。具体解决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将落实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送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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