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科发农字[2007]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按照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关于“十一五”农村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部署,2007年将启动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和6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的申报工作。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的申报将结合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一、申报要求
1.各省(区、市)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在推荐报告中要对本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已开展的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2.各省(区、市)参考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评审规范进行评审,并提供综合评审意见。
3.各省(区、市)所申报的示范村(试点)和示范乡镇(试点)总额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4个;副省级城市不占所在省份指标,由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的申报比例要适当;申报的示范村(试点)和示范乡镇(试点)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排序。
4.各地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总体部署,集成各级相关科技资源,因地制宜,保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十一五”期间,国家星火计划将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作为重点内容,各地要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申报与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申报时间
请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于2007年7月30日前送至科技部农村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科技部农村中心联系人:王敬华、于双民
联系电话:010-68529091、68514065
电子邮箱:68529091@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科技部农村司联系人:王仕涛、胡京华
联系电话:010-58881439、58881411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经济发展基础 |
农民人均收入 |
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产品或产业 | |
科技应用 |
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应用情况 |
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技术服务形式的发展情况 | |
农民科技培训的覆盖面和效果 | |
农村信息化和信息进村入户的情况 | |
农村社区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
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 |
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情况 | |
社区建设情况 | |
废弃物处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 |
申报基础 |
是否为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 |
所在省份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有资金保障 | |
是否有具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 |
所在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是否重视 | |
是否承担过科技项目或其他项目 | |
在所在乡镇是否具有代表性 | |
实施方案可行性 |
建设目标是否可行 |
建设重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实际 | |
保障措施是否有力,有无投入保障 |
说明:1.对一级指标中"经济发展基础"、"科技应用"、"农村社区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有关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其是否高于或好于所在乡镇的平均水平。
2.在评审和论证中,各一级指标(按表中排列顺序)的分值原则为10分、25分、20分、20分、25分。
3.对"申报基础"中前四项二级指标,如不是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所在省份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保障,没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党委政府不重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原则上"一票否决"。
附件.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评审规范(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经济发展基础 |
农民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市)是否排在前列 |
经济规模是否超过所在县(市)平均水平 | |
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支柱产业 | |
科技服务 |
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
社会化科技推广服务模式发展情况 | |
农村信息化和信息服务站点建设情况 | |
科技推广服务的成效 | |
科技培训 |
农民科技培训条件 |
农民科技培训开展成效 | |
社会事业 |
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 |
卫生基础条件和发展情况 | |
农民文化生活基础条件和发展情况 | |
乡镇中心社区建设 |
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
绿色、节能住宅发展情况 | |
社区规划情况 | |
社区信息化程度和生活功能 | |
申报基础 |
是否为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 |
所在省份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有资金保障 | |
是否有具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 |
所在县(市)和乡镇党委政府是否重视 | |
是否承担过科技项目或其他项目 | |
在所在县(市)是否具有代表性 | |
科技发展目标 |
是否提出了与新农村建设需要相适应的科技指标 |
指标是否可行 | |
实施方案可行性 |
建设重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实际 |
保障措施是否有力,有无投入保障 |
说明:1.对一级指标中"科技服务"、"科技培训"、"社会事业"、"乡镇中心社区建设"等有关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其是否高于或好于所在县(市)的平均水平。
2.在评审和论证中,各一级指标(按表中排列顺序)的分值原则为10分、20分、8分、12分、15分、15分、10分、10分。
3.对"申报基础"中前四项二级指标,如不是省(区、市)科技示范(试点)、所在省份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保障,没有较强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党委政府不重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原则上"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