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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 2000-12-31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3)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结付清的;
  (4)上市出售后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单位申请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住房;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契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附后。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上市交易。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依法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房改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可视同房屋产权互换,等额部分免收税费,超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依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改房以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形式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和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或未经批准私下交易房改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将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郑州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附:
  郑州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标 准
  100
  88
  72
  60
  42
  28
  19
  14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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