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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7-27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科函[2007]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的瓶颈制约也日益凸现,地源热泵的产能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的需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程度不高;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缺乏技术上的突破,生产成本较高等等。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化基地成为当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确定一批部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通过产业化基地的培育建设,以提高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和热泵机组的生产能力,并进一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材料、产品体系。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重点领域是: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所需的部品、构件生产与研发。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和《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至时间是2007年10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联系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所申报技术中的主要或关键技术已在实践中证明是成熟、安全可靠的,其技术水平居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拥有实施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
  3、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产业化发展,质量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素质较高;
  4、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科研单位要有成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
  5、已列入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单位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
  2、编制《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立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背景及概况(目的、意义、环境、基础设施等现状和市场需求预测);
  (2)产业化目标和重点领域(从生产规模、技术路线、工艺装备、主导产品、产业布局与升级、辐射范围等方面提出);
  (3)主导产品计划达到的产业化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
  (4)主导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
  (5)推进产业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6)推进产业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7)推进产业化的实施计划及预算安排;
  (8)技术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
  3、提供有关资格性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实施的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
  (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3)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实施内容的国家或地方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进度及生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4)获奖、专利、通过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相关文件和生产许可、市场准入文件等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律通过网上申报,网址是:www.cin.gov.cn。同时,要报送书面文本2份,采用A4纸、4号仿宋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重点示范领域和申报条件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至建设部。
  4、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申报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经国资委初审同意后报送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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