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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1999]432号

  贵州省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报批建设银行工程项目预决算编审咨询等中介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建贵函(1999)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工程审价咨询业务:
  1.代编工程预、决算或标底,按代编工程造价的3‰收取。
  2.代审查工程预、决算或标底,按送审价的1.5-3‰收取。
  3.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4.接受法院或其它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贷款抵押物估价及资产评估要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三)建设项目财务监理。
  建设银行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控制、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委托监理的形式和内容、范围及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宜按上述规定计收的,由委托双方按协商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该项评估必须是企业自愿参加。评估原则上不收费,但对确需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广告费和需发证件费由建行按直接实际费用收取。
  (五)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按年租金:大型箱380元/个,中型箱280元/个,小型箱220元/个收取租金。
  (六)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黔价经(1999)403号文规定执行。

  二、从事以上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组成的考评办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开展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严禁凭借自身职能搞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不服务只收费和少服务多收费。银行正常的存贷、为党政领导机关组织的经济金融调研和论证活动等服务,不得收费。各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要自觉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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