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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1 生效日期: 2005-05-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农垦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深化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增强农垦企业活力,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有利于iqy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市场导向、确保稳定的原则,因地制宜、一企一策。
  改革目标。全面推进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力争2005年完成改制任务。对基础较好、规模较大、具有生产经营和发展潜力的国有农垦企业,要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农垦企业和中小农垦企业,要通过国有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破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序列;要通过多种途径,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安排好职工再就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可参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组织实施,核心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农垦企业实际,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切实推进政企分开。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办发(2002)18号),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主管部门与农垦企业脱钩,主管部门要变直接领导为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和农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和吉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农垦企业税费改革。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另行制定),并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7号),尽快将农垦企业所办学校、医院、政法等社会公益性机构及其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与企业分离,减轻企业负担。3.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及《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4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处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公司)的农垦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全部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劳动关系,称为企业员工,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或企业性质维持不变的农垦企业,也要对职工原劳动关系进行转换。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企业工龄,待新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新裁减或已经下岗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农垦企业中承包土地的职工,可用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补偿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偿使用土地的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按企业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月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是指企业职工承包土地每年上缴的承包费。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即视为解除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待补偿年限期满后,企业收回土地。原承包者和企业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继续承包土地,并向企业缴纳相应的租金。
  对畜牧场、参场、鹿场、果树场等农垦企业的职工,可通过将企业有效资产量化作为经济补偿的办法,按政策解除劳动关系。对农垦企业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且用货币支付劳动报酬的下岗职工,要参照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处理好农业和非农岗位职工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发展方向及保障措施
  1.大力构建农垦企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农垦企业要以推进经营产业化、规模集团化、经济成分股份化为重点,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广泛开展招商引资,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2.切实把农垦企业建设成为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验区和示范区。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辐射带动和实验示范作用。努力把农垦企业建设成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实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从而有力地促进农垦事业的发展。3.建立健全农垦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国有农垦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城镇企业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续保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农垦企业参保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按吉劳社养字(2003)3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继续缴费;除被农垦企业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外,其他人员可按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20%的比例继续参保缴费,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农垦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有关规定办理。4.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对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应按《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垦字(2004)148号)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国有农垦企业改革领导机构,统筹组织协调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职工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搞好改革试点工作。国有农垦企业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我省农垦事业的发展,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农垦企业的改革办法,认真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整个工作顺利实施。
  (四)保护和处理好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防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对涉及公司化改造、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变现等产权变动的,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改革企业按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处置国有土地的,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处置方式,到省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对企业改革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把清产核资关、财务审计关、经济补偿关、社会保障关等核心工作环节,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引发新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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