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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 2005-05-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更快更好发展,省政府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长效机制,作为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切实抓好落实,推动全省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积极支持一汽组织生产经营
  (一)建立省政府对一汽生产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按月沟通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研究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二)协调好生产要素。将一汽列为煤电油运和天然气重点保证单位。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证一汽对煤炭、天然气、运力等方面的需求。
  (三)对一汽居民区用电,按实际用电负荷性质确定分类用电比例并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支持一汽实施摘转供工程。
  (四)加强对一汽所用钢材等原材料的产需衔接,协调省内通钢、建龙等钢铁企业与一汽建立比较稳定的战略协作关系,积极发展汽车用钢材,增强为一汽提供所需钢材的能力。
  (五)允许一汽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改制、改组、合资时可以国有土地资本作价出资方式使用土地。
  (六)一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对一汽所属工业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八)对一汽所属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摊销年限。
  (九)对一汽受强震、腐蚀及高温等因素影响受损严重的生产用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十)给予一汽在省内企业进口设备、模具、零部件进口通关便利和项目项下优惠关税,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十一)为一汽出口核销业务开辟快速核销通道,做到随到随核。对一汽的远期收汇业务,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办理核销。
  (十二)支持一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积极扩大产品销售。省内都要尽量购买一汽车。县以上行政单位,经批准购买汽车的,要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汽车。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必须购买一汽汽车。
  (十三)省内凡购买一汽生产的各种车(含符合营运条件的农用车),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新购一汽车并在吉林省内落籍的用户,其养路费自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两年里,按一年一次性包缴10个月征收。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预收通行费。
  2.省内、外单位或个人购买一汽车,均可在省内落籍,实行一站式办理,免收一切办理费用,并实行免检。
  3.结合用车改革,鼓励省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一汽车,可享受一汽给予团体购车的相关政策。
  4.省内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鼓励用一汽车。凡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更新购买一汽车的出租车用户,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按照一汽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5.省内购买一汽汽车,使用按揭贷款的,可享受银行的上限优惠政策。对用于购买一汽轿车的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可降到20%。
  (十四)积极发展二手车业务,对在吉林省的一汽经销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旧车经销权和租赁业务经营权。
  (十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一汽出口的政策,扩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十六)省内凡购买一汽生产的农用车,符合营运条件并用于营运的,在省内允许挂汽车牌照运行,免费办理营运证,每年审验一次。
  (十七)对一汽所属吉林省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三级子公司之间直接用于汽车生产的重复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在缴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剔除,由一汽统一交纳。
  (十八)按照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标准和法规政策,从2005年始,对一汽在3年内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九)对一汽上缴的环保费用从2005年始,3年内按比例返还,投入一汽环保项目。
  (二十)对一汽车辆改革发放的交通补贴,实际支付交通费用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通讯改革发放的电话补贴,比照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对一汽子公司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不征收契税。
  二、支持为一汽配套的零部件企业发展,促进配套产品的深度国产化
  (二十二)加强与一汽的日常协调沟通,及时掌握需求信息,组织好省内配套企业与一汽的衔接,使一汽的配套路线向省内倾斜。到2007年底,力争使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一汽配套产值占一汽配套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1%的目标。
  (二十三)从财政和信贷资金上支持省内为一汽配套企业的发展,对列入一汽国产化目录、需要深度国产化的产品,积极协调落实软贷款和技术改造贴息。经一汽评估推荐的国产化配套项目,优先列入软贷款和贴息计划,优先享受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
  (二十四)为一汽配套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重点推介。
  (二十五)为一汽配套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建设给予补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二十六)以长春汽车贸易城为载体,降低进城企业门槛,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的流通。
  (二十七)支持一汽对所属零部件企业有计划进行剥离,使剥离出来的企业中性化,通过改制,带动省内零部件重组,发展模块和部件,打出吉林品牌。
  (二十八)逐步建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零部件企业的发展。该资金主要用于为一汽重点配套产品的深度国产化;用于重点配套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支持重点配套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用于支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鉴于今年省级预算没有安排,可在使用今年省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从2006年起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三、推进一汽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剥离改制工作
  (二十九)加强与一汽的沟通,按政策规定和时限要求接收一汽分离出来的18所学校和一个公安分局。
  (三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一汽推进其他办社会职能的剥离,对医院、托儿所、环卫等单位进行重组、转制,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十一)支持一汽剥离辅业,对一汽辅业改制的国有单位,可享受我省国企改制的政策,有关职工安置可纳入'并轨'中一并进行,所需资金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大力支持一汽新办各类负责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服务型企业,按规定为其提供有关企业认定及免税服务。
  四、加快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长春国际汽车城的建设步伐,为一汽发展提供城市功能支撑
  (三十三)积极支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
  1.一汽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资金缺口,由省、市政府和一汽共同负担。
  2.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需要的水、电、天然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
  3.给予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在办理开发区扩区手续时给予支持。
  4.在办理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项目建设用地时,给予重点支持。
  5.自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成立开始,3年内,将土地出让金省级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开发区。
  (三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条件建设,推动形成长春市整车与零部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集群优势。
  (三十五)发展汽车文化、汽车教育和汽车体育,扩大汽车旅游。同时,科学塑造汽车形象和标识,实施汽车品牌战略,支持一汽发展自主品牌。
  (三十六)积极发展汽车贸易和服务业。推动汽车金融、保险、销售代理、维修、美容、汽车租赁和二手车市场的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发展汽车衍生经济
  (三十七)支持长春建立汽车物流中心,使长春成为国内汽车生产和销售的集散地。建立面向全国的汽车零部件仓储、批发、零售中心。
  (三十八)建立长春国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充分利用现有出口资源,吸引聚集一批优势出口企业,迅速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十九)建立汽车工业信息网络平台。充分运用现有网络资源,以一汽和地方共建的方式,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的汽车、汽车零部件及专用车信息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企业间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对接,实现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运作。
  五、加强支持一汽发展的软环境建设
  (四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一汽和我省汽车产业的新闻宣传和广告宣传,创建汽车主题公园,设立汽车节,组织好汽博会,积极宣传一汽和我省汽车工业,彰显其地位和作用。
  (四十一)在全省的机场、火车站、标志性建筑、主要城市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广告牌位置和价格方面,给予一汽及其所属公司优先权和优惠。
  (四十二)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一汽的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每年年终,要把省市有关部门对一汽及所属单位服务的测评,纳入省市行风测评重点,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通报批评。省内司法、财政、税务、银行、土地、城建、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支持一汽发展,为一汽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十三)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打击力度,采取措施,防止省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四十四)坚决制止到一汽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十五)允许一汽对其所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前置审查,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十六)为一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要积极适应汽车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和设置相关专业、学科,优先满足一汽所需人才。政府掌握的人才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从事汽车产品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专业人才。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对一汽和我省汽车行业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训,大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开发人才、技术工人和面向市场的汽车估价师、汽车经纪人等。政企联手,吸引人才向一汽和省内重点汽车零部件企业集聚,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一汽和全省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十七)重新调整吉林省汽车产业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一汽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省长、长春市市长和集团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人、市州领导和一汽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全省汽车工业的研究、规划和协调,解决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十八)组建吉林省政府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贯彻汽车产业政策,加强对全省汽车产业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省政府给予一汽的政策措施,搞好为一汽等重点企业服务;抓好为一汽等主机厂配套,加快推动零部件深度国产化,壮大我省配套工业;加强专用车、摩托车、客车行业管理;协调组织我省汽车行业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招商引资、改制、改组、改造等工作。吉林省政府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隶属于省经委,其职能等具体问题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四十九)推进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
  (五十)吸收政府、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汽车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汽车产业规划、重大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提供咨询指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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