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9]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被监督者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监督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设。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证、监督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同)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其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符合《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 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的《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表》的要求造册登记,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遗失的,应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登报申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补发。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在机构合并、撤销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监督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年度验证,未经验证或者验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行政执法监督证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规定的。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盖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钢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