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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我省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9]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省教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在我省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我省积极椎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现就在我省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认识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青年劳动者就业能力而建立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措施。它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它的推行和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我省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和目标
  (一)培训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3.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
  (二)目标:
  1.1999年起在全省9个地、州、市所在地全面施行劳动预备制度,同时在各地、州、市辖区内选择1-2个有条件的县(市)进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试点。
  2.2000年在全省城镇全面施行劳动预备制度,再经过3-5年时间的发展,争取全省城乡当年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三、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贵州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劳动工作的副省长兼任,成员由省劳动厅、省教委、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
  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协调全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实施。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实施。
  (二)严格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劳动预备制人员必须经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职业(工种)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人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现已在就业岗位的未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就业。
  各职业介绍机构对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不得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更不能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工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招收聘用。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和就业准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就业准入的单位,除令其辞退所用人员外,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通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就业创办的实体及对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机构利用自身的实习场所开展勤工俭学的,按《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共同推动劳动预备制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劳动预备制的统筹规划、培训考核发证及就业指导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统计、组织报名和培训等工作,计委、经贸委、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六)劳动预备制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个人、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省和地、州、市、县每年要从财政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工作业务开支。劳动预备制培训收费标准,可参照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培训形式、招生办法和有关毕(结)业待遇
  (一)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通过评估资格认定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许可证后也可作为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机构;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并实行产教结合,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熟练的职业技能。同时要加强创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政治思想品德的教育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学分制、学时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为:1.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2.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就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实现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期限参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求进行;在省地参加非农产业培训的,培训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墙调机构报经县级以上劳动和教育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完规定课程,完成规定课时及学分的,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相应的有关待遇。其中按照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教育规定人学的,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证书,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烈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施行劳动预备制度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积极支持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省劳动厅
  省教委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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