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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3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5年全省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加强政行风建设,继续搞好民主评议政行风工作
  以民主评议政行风为载体,推进政行风建设。2005年重点要评议软环境建设情况,主要内容是:参评部门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执法不公、违法行政、野蛮执法和“中梗阻”问题;是否存在行政效率不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作风懒散等问题;是否存在政务公开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报等损害企业和投资人及群众利益的问题。
  评议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四级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年初承诺、日常评议、年终调查、分类排序的方法,进行全年评、评全年。继续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大、政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配合,条块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组织权、统计权、监督权相分离,形成权力制衡的要求,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纠风办负责评议的组织实施,统计部门负责问卷调查和结果统计,政行风监督员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要坚持内评与外评相结合;重点评与评重点相结合;日常明察暗访与年终集中评议相结合;评优与评差相结合;评上与评下相结合。
  将全省乡镇站办所纳入参评范围,推动基层干部转变作风,切实解决办事不公、作风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评议载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拓展与人民群众联系和沟通的渠道。今年,各市州都要在新闻媒体上开通“政行风热线”栏目,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建设。
  (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继续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坚决纠正乱批、乱占耕地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问题,对严重违纪违法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三)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城镇拆迁行为。落实城镇房屋拆迁的规划管理,依法规范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建立并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城镇拆迁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城镇拆迁中严重损害居民利益、利用职权在城镇拆迁中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纠正企业重组和破产改制中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对已经组建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尚未组建的,加快组建步伐。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查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策,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并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和监控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纠正和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加强对违法排污问题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问题,追究环境监管部门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拒不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1.严格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制定“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在2005年秋季开学时,全省普遍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一费制”后,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2.加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纳入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今年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在高中录取阶段,对择校生要严格按规定把关,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政府。3.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禁止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等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其收费总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和。要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监管。4.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确保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发现此类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5.在全省开展百所学校联合评议活动。今年,要在全省选出百所学校进行联评,通过明察暗访,家长评议等方法,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
  (八)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1.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将依法纠风与依法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质量,保证群众医疗安全;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医药价格公示、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2.在全省开展百家医院联合评议活动。在住院患者、出院患者、门诊患者中进行问卷调查,并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结合卫生部提出的“管理年”活动,在全省推广一汽总医院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纪律,向管理要好的形象,向管理要好的行风的先进经验。重点查处收受回扣、“红包”、乱检查、开单提成、开大处方、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厂(商)家进行代理,向患者推销非本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收取现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医德医风建设。3.要继续推行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今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成本,让利于民。4.要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企业申报药品价格的初审工作,凡因初审不严造成药品成本严重失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初审部门有关领导责任。
  (九)认真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1.改革和规范药品审批行为,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规范制药企业在申请药品名称、变更药品规格及变更包装规格工作中的行为,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办理。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生产行为。2.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今年要在全省对药品广告市场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药品广告,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3.继续做好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以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为中心,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十)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1.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确保取消农业税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各项资金足额兑现到户,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打“白条”。要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规定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逐步做到程序规范、票证齐全、方便群众。2.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3.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大力整顿农资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专项治理,要改进水费计收方法,积极推行供水单位直接“收费到户”的做法,提高水费实收率,取消中间环节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4.坚决纠正各种伤农、坑农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建立预防警示、快速反应、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县(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凡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在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十一)认真开展治理整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要对培训办班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的收费培训办班项目,做到“三个取消、一个纠正”:即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坚决予以取消;利用和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坚决予以取消;违反工商管理登记和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以及其他违规收费的,坚决予以纠正。
  继续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行动态考核和管理,实行“挂牌”、“摘牌”一起抓,一旦发生公路“三乱”问题,在“摘牌”的同时,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继续抓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以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都是行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牵头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心协力抓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案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强化内部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要自觉接受专门机关、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特别要到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的地方去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注重建设,不断加大预防力度。要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从严刹风整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要针对不正之风易发多发领域和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分析研究机制、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科学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防范不正之风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从解决个别问题向建立预防机制转变,从突击性推动向靠制度保证转变,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改革为统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消除制约纠风工作深入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因素,推动解决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
附件:2005年纠风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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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任务      │     协调组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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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政行风工作   │            │  省纠风办│省软环境办公室、省统 ┃
┃            │            │      │计局         ┃
┠────────────┼────────────┼──────┼───────────┨
┃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群│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群│省国土资源厅│省财经办、省监察厅、 ┃
┃众利益问题       │众利益问题协调组    │      │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
┃            │            │      │省建设厅、省农委、省 ┃
┃            │            │      │审计厅        ┃
┠────────────┼────────────┼──────┼───────────┨
┃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  省建设厅│省法院、省信访局、省 ┃
┃众利益问题       │众利益问题协调组    │      │发展改革委、省监察  ┃
┃            │            │      │厅、省民政厅、省国土 ┃
┃            │            │      │资源厅        ┃
┠────────────┼────────────┼──────┼───────────┨
┃纠正企业重组和破产改制中│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   省经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
┃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腐倡廉工作协调组    │  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监察厅、 ┃
┃            │            │      │省劳动保障厅     ┃
┠────────────┼────────────┼──────┼───────────┨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经办、省监察厅、 ┃
┃            │调组          │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
┃            │            │      │省农委        ┃
┠────────────┼────────────┼──────┼───────────┨
┃纠正和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纠正和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
┃为           │为协调组        │      │委、省监察厅、省司法 ┃
┃            │            │      │厅、省工商局、省安监 ┃
┃            │            │      │局          ┃
┠────────────┼────────────┼──────┼───────────┨
┃治理教育乱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协调组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 ┃
┃            │            │      │厅、省财政厅、省审计 ┃
┃            │            │      │厅、省新闻出版局   ┃
┠────────────┼────────────┼──────┼───────────┨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协调组 │  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
┃的不正之风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 ┃
┃            │            │      │监管局        ┃
┠────────────┼────────────┼──────┼───────────┨
┃减轻农民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协调组   │   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 ┃
┃            │            │      │厅、省财政厅、省法制 ┃
┃            │            │      │办          ┃
┠────────────┼────────────┼──────┼───────────┨
┃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            │ 省食品药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 ┃
┃            │            │监督管理局 │厅、省审计厅、省工商 ┃
┃            │            │      │局、省公安厅、省卫生 ┃
┃            │            │      │厅          ┃
┠────────────┼────────────┼──────┼───────────┨
┃治理整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            │  省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
┃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            │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 ┃
┃证           │            │      │厅、省人事厅、省工商 ┃
┃            │            │      │局、省法制办     ┃
┠────────────┼────────────┼──────┼───────────┨
┃治理公路“三乱”    │            │  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
┃            │            │   省经委│省林业厅、省建设厅  ┃
┠────────────┼────────────┼──────┼───────────┨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            │省新闻出版局│           ┃
┃用职权发行       │            │      │           ┃
┠────────────┼────────────┼──────┼───────────┨
┃整顿统一着装      │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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