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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7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原则要求
  全市的司法所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用3年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市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编制上报本市年度司法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县(市)、区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司法局检查督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施工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
  市司法局会同本级发改委上报司法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和监督县(市)、区司法局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司法所的选址、建设面积、建设方式、招投标、土地征用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季报、年报;总结本级年度建设工作。
  (二)县(市)、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编报司法所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司法所建设的立项审批,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完成司法所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与计划部门共同上报本级司法所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作为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招投标;负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初审;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条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月报。
  三、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司法所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司法所建设分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在制定规划时,要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工作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报。
  (二)申报条件:一是项目已列入规划并已审批立项;二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已经下发正式批文;三是当地政府承诺减免建设性收费的各种文件齐全。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年度拟列入司法所建设计划要逐级上报,报送市里时间为本年度第四季度。司法所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后上报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审核、汇总、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由于全市正在进行撤乡并镇改革,原2005年度计划要重新调整申报,并于2005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
  四、司法所建设面积和标准
  按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人员编制3人(含3人)以下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00平方米,3人(不含3人)以上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20平方米,土建投资国家按高寒地区补助715元/平方米,全市第一批建设36个。虽然国家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应适当予以配套。为统一标准和节省投资,省统一设计4套建设图纸供各县(市)、区选择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要尽量靠近乡镇人民政府,以共用附属设施,减少管理运行成本。
  五、司法所建设的招投标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发改委协调各县(市)、区司法局、计划部门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为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法人。竞标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单位资质,中标后不得再行转标。
  六、加强司法所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要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002]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人负责。司法所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需要集中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滞留、截留、克扣、拖欠,违规者依法纪、政纪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计划推进。
  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司法所建设项目分两次验收。初次验收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计划局组织质检、审计、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房屋建设标准组织专项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再由市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正式验收,建立档案,签署验收报告,报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步骤
  我市司法所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司法所建设准备阶段(3月1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要求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做好规划、立项、图纸选择、选址、土地征用、招投标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将准备情况报市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司法所建设实施阶段(4月15日—8月15日)。各县(市)、区要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抢抓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快工期,做到建筑面积、工程质量、结构功能和施工工期四达标,保证按时全部交付使用。
  第三阶段:司法所建设验收阶段(8月15日—9月15日)。工程竣工后,经过市、县(市)、区两级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移交。
  九、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要将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市里成立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主要负责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司法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具体抓。市司法局要与县(市)、区司法局签订责任状。市司法局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每位党委成员负责联系1个县区,具体掌握司法所建设进程,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建设管理中违法违纪现象,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精心组织实施。在建设中,一定要把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贪大求全,更不能互相攀比。要抓好“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当年完工后,县(市)、区司法局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8日 附件:长春市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田忠林 副市长
副组长:
桂广礼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司宽 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
刘俊学 市司法局基层指导处处长
杜云山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处长
李晓东 市司法局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
邱忠慧 市司法局纪检委副书记
  办公室主任(兼):郑司宽 市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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