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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4 生效日期: 2004-04-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4]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税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省与市州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全面兑现的原则。既要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又要建立科学便捷的退税管理工作机制。
  2、促进出口的原则。通过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我省出口商品结构,全面提升出口竞争力,确保我省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3、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要求,建立省与市州财政负担新机制。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各地2000一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省4年应退税数比重(2003年应退税数按当年1一8月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计算确定),乘以中央核定我省的退税基数计算确定。
  (二)分享与分担对称。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和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省承担,其他属市州的企业退税,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市州承担。
  (三)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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