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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发[2004]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
  1.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合理划分事权,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各方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较多的市州,可参照组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做法,设立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市州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市州政府授权市州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市州,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由政府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根据授权,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县市区不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参照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各市州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可以上下对应,也可以不完全对应。
  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将市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发展服务,解决地区经济调节中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问题。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管理职能,组建市州商务局,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实现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将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市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可参照省里的做法,作为部门管理的机构设置。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承担的有关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整合到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2003年第178号令及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并切实理顺设区市与所辖城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实行设区市对所辖城区环境保护部门的垂直管理。省与市州、市州与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仍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州、县市政府为主。
  继续贯彻执行湘发(2001)8号文件关于“撤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一步到位,不留尾巴,不搞过渡”的精神,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改革,撤销行业管理机构,并妥善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极个别确实尚不具备条件撤销行业管理机构的,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制订工作计划,力争在短期内撤销行业管理机构。
  关于其他方面的机构改革,各市州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分步实施。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机构,不符合机构改革精神以及同一行政层级各部门之间仍然设立的中间层次的机构,要下决心予以撤并和调整,决不允许设立新的中间层次机构,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其中按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市两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县市区政府的机构改革工作,由当地市州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也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和分流,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搞好政府职能衔接和工作协调,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保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下决心减少行政审批事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要抓紧制订和按程序报批机构改革方案。机构按职能整合的要求设置,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人员编制不能超出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同时,要切实解决机关混编混岗的问题;领导职数继续按湘发(2001)8号文件规定配备,凡领导职数超配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精简下来。市州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州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复,同时抄送省编办20份;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批复,并事先报省编办备案。机构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的意见及拟设意见,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原则及变化情况等;改革方案实施时间及完成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在方案中一并反映。方案批复后,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积极做好新组建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和定编制的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完善,明确职责权限,努力解决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的推诿扯皮问题。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湘发(2003)2号文件和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003)12号)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机构改革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查处。上级领导机关要从大局出发,带头贯彻中央精神,积极支持下级机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对市州、县市区机构改革进行干预。要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问题,不准突击提干,不准分钱分物,真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可统一部署,分步进行,2004年基本完成。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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