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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完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12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完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完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八届六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我省经济国际化的步伐,增强国际竞争力,进而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完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大通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大通关”是指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实现贸易便利化为目标,以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为主要内容,促进外贸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实施“大通关”是提高吉林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大通关”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实施“大通关”能够使我省外经贸工作特别是口岸通关工作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与国际接轨,进而提高吉林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国际化的步伐。
  (二)实施“大通关”是进一步改善吉林省贸易投资环境、降低商务成本的客观要求。通过推进“大通关”工程,把吉林省的口岸建设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口岸,优化吉林省的贸易投资环境,使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在吉林省都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
  (三)实施“大通关”是加快发展吉林省外经贸事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客观需要。我省是内陆省份,口岸的通关效率,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乃至整个外经贸的发展。实施“大通关”能够促进吉林省外经贸的跨越式发展,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大通关”工作
  (四)积极探索并推广长春海关快速通关模式。通过使用“长春海关快速通关辅助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报关业务管理及海关预归类、审单、查验、放行、数据查询等方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达到规范通关业务管理、全面提高通关效率的目的。
  (五)推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按照以企业为主、政府适当资助、鼓励先进、带动全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监管试点,条件成熟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
  (六)积极推广网上支付关税业务。减少核税环节,缩短办理交纳税费的时间;减少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安全系数,减少资金流转环节。
  (七)扩大采用“提前报关、提前报检、实货放行”的通关企业范围。积极引导进出口企业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提前报关报检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对大宗进出口货物,根据企业要求,实行集中报关报检,为企业节省时间和人力。
  (八)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简化检验检疫手续,改革监管模式,为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建立起适应站区作业特点和需要的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加快实货验放速度。积极推进“三电工程”步伐,逐步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电子报检、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业务。帮助一批产品质量好、讲信誉的进出口企业在口岸享受免检的“绿色通道”待遇。
  (九)简化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1.进一步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办法”,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在履行进口付汇申报及报审义务的同时自动核销,方便进口单位办理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核销手续。
  2.解决企业办理异地进口付汇难的问题。为省内异地超授信额度的企业在本地开立外汇账户,便利企业异地付汇。
  3.按照国家新的外汇管理规定,积极、主动、灵活的解决企业进口付汇差额核销问题,推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外汇工作效率。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退税工作中的申报、预审、审核、审批、退库、检查、系统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各环节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限,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出口退税的进度和质量。对手续齐全、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各种单证和申请随时受理,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和退库时间。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电子网络的优势,加强税务、海关、银行、商务等部门间的配合,帮助企业解决在进出口报关、结汇和退税单证收集方面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在国家将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以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积极扶持我省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办法,通过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帮助了解国家有关外经贸政策,使其尽快开展外经贸业务。
  (十二)加快为进出口企业办理各类许可证、登记证的速度,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逐步探索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无纸化通关方式,对目前必须到发证机关领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做到立等可取,完善企业监督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推动实施“五个一”工程。
  1.一天24小时预约通关。对业务量较大的口岸和加工区、保税区等,各联检部门要建立一天24小时的通关热线,随时受理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报检申请,及时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我省口岸特点和边境旅游、贸易的实际情况,探讨建立旅游团组“网上预录报检”电子平台,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优势,实行旅游团组在出境24小时前网上预录报检,边检站对出境旅游团组只核对人员名单放行,为旅游团组出入境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
  2.实行“一站式”服务。推广实行长春海关在吉林铁路西站监管现场实行的“审、征、放”一体化的“一站式”海关作业模式,提高货物验放速度,方便进出口企业。
  3.实行“一门式”服务。加强我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对目前条件较差的部分对朝口岸,尽快解决联检办公用房;在业务量较大的口岸,探索建立“一门式”报关报检服务中心,通过整合联检功能,加快对进出口货物和交通工具的验放速度。
  4.建立“一点接入”的电子平台。加快建立我省“大通关”电子平台,实现通关信息共享,推进口岸通关作业电子化,使其成为具有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等服务功能的口岸所有单位“一点接入”的电子平台。
  5.“一单两报”。探讨利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试行报关报检“一单两报”,使企业的通关数据通过电子平台一次录入,由“电子平台”将报关、报检数据分别发送到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手续。
  三、加强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
  (十四)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口岸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重新审核;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对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主委托”的原则执行,不得强行收费。建立外贸企业诚信机制和“绿色通道”,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查验率。联检部门对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检验,应尽可能集中在保税区、加工区或共同指定的监管地点,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十五)规范收费行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海关税、检验检疫费等收费项目外,各市州以及其他各级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属违规行为,必须废止。省级财政、价格监督部门每年可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口岸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规范货代市场
  (十六)制定吉林省货代行业服务规范。货代企业应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公布代理报关、报检及仓储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公平竞争,引导货代企业规范经营。
  (十七)建立行风评议和投诉制度。每年由货代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对货代企业进行行风测评,并实行日常投诉举报制度,规范货代行为。在货代企业中推行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对货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年审工作,整顿货代市场,对无批准证书、无运输工具、无注册资金、无收费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长期不参加年审,且行风测评满意率低、举报多的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批准证书。
  五、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形成“大通关”合力
  (十九)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口岸联络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大通关”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会议制度,规划、协调、决定全省“大通关”有关工作,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大通关”是涉及单位多、环节多且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各部门和企业要从服务于吉林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推进“大通关”工程、提高工作效率的承诺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统一协调,扎扎实实推进我省“大通关”工作。
  (二十一)健全口岸管理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口岸综合管理法规,加快口岸工作立法步伐,逐步把口岸工作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口岸的整体功能。
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公安边防总队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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