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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阻塞道路交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4 生效日期: 2004-01-0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维护省会长沙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宪法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行解散。对上述违法行为,人民警察有权立即制止,命令解散。拒不服从的,依法强行驱散、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堵、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塞道路交通的,对捏造、歪曲事实,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参加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的,以及乘机进行打砸抢烧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严惩。

  六、公民要自觉遵守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参与闹事或现场围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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