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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省会长沙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行解散。对上述违法行为,人民警察有权立即制止,命令解散。拒不服从的,依法强行驱散、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堵、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塞道路交通的,对捏造、歪曲事实,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参加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的,以及乘机进行打砸抢烧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严惩。
六、公民要自觉遵守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参与闹事或现场围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