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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上即时刊登。
  一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基本能够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供《文告》刊登。这项工作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多数WTO成员的认可。但从《文告》刊登内容看,离各地方、各部门实际公布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的数量仍有相当差距。
  贸易政策公开透明,是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做出的郑重承诺。为履行承诺,进一步做好我国贸易政策透明度相关工作,使社会公众、WTO及其成员能更加及时、全面、集中地了解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特请各地方、各部门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将文本单独抄送商务部(办公厅《文告》办公室)。为便于工作,我们归纳了各地方、各部门需提供文件的具体类别(见附件2),供参考。
  二、请各地方、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各单位《文告》联络员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提供相关文件。未指定《文告》工作联络员或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地方和部门,请于2007年5月底前将联络员相关信息告商务部办公厅《文告》办公室。
  商务部将定期反馈《文告》刊登情况及各地方、各部门文件提供情况,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和领导。
  联系人:商务部办公厅《文告》办公室  方凯、袁蓓红、原高强
  电话:010-65197139/65198344/65198096
  传真:010-65198094
  电子邮箱:gazette@mofcom.gov.cn
特此函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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