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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文号: 残工委秘[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使8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的任务目标,中央财政专门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按照财政部《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是国家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落实地方配套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严格项目管理,提高实施质量,确保贫困残疾人能够实实在在受益。

二○○七年八月九日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加大救助力度,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拨出51097万元予以支持。经研究,决定自2006至2010年,由中国残联组织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家庭的残疾人优先资助。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
  为贫困残疾人配发用品用具和助视器;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电池,制作耳模,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为肢体残疾儿童和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并配置辅助器具、进行康复训练。
  资助标准: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用品用具30万件,总计金额5400万元;为10万名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总计金额2000万元。
  ――为1??2万名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电池、制作耳模,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10680万元。
  ――为8??35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精神病治疗药品,总计金额15030万元;为3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总计金额10800万元。
  ――为10000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实施术后康复训练,总计金额6600万元;为贫困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3000例,总计金额600万元。
  (各项目资助的具体标准见项目实施办法。)
  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中国残联成立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国残联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卫生部医政司、疾病控制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综合司,中国残联康复部、计财部,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康复部综合处。各地残联成立相应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协调机构”。
  (二)职责分工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总体规划,下达任务指标;指导各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开发管理项目数据库;检查、监督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地方残联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做好项目申报、审批、数据统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
  ――制定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中国残联备案。
  ――受助对象的确认和申请各地严格按照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各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确认受助对象,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批,同时要将拟受助的残疾人名单在本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任务分配与器具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确定配发器具的品种、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下发各地。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对配发器具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各地负责收集汇总受助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意见,随时向中国残联反馈,以杜绝质次价高产品侵害残疾人利益。
  ――信息收集与统计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数据统计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由项目执行单位将有关表格的内容和数据等逐级汇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上报,项目实施地区于当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将数据汇总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残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至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督导检查各地和各项目执行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中国残联及各省负责组织阶段性集中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省负责每年向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递交项目执行报告。各地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和器具配发的重要依据。
  四、主要措施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要与《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结合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安排。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残联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项目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具体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亲自过问项目实施过程,主动解决项目实施困难。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受益人的选择、资金和器具的使用上不发生违规现象。要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项目执行地区、执行机构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要建立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二)管好用好项目经费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各地要积极争取落实配套经费,用于筛查病源、组织协调等。对落实经费的省,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酌情减少下年度资助额度。
  (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项目宣传。各地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要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人等活动,邀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实地了解项目工作情况,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关注贫困残疾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扶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努力把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做成叫得响、人人皆知的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品牌项目。
  (四)组织检查评估中国残联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集中组织检查评估。各地要通过建立工作制度,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基层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中国残联项目领导小组。
  各地要以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积极推动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力争早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附件1:贫困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30万件,为10万名低视力者免费配发助视器。
  二、救助对象
  确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和低视力者,优先资助有学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职责分工
  ――中国残联分解项目任务,制定年度配发辅助器具目录;组织产品招标采购和下发;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做好项目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负责项目统计汇总工作;编制《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指导手册》。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公开招标采购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助视器进行质量监督和年度抽检。
  ――各省残联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实施办法;确定年度项目地区;审核确定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低视力康复机构;组织项目人员培训;协调辅助器具及助视器的发放;负责项目监管及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选派人员参加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培训;依据《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指导手册》开展受益残疾人筛选;汇总上报需求;发放辅助器具并指导使用;登记、统计并上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收集并反馈配发产品的质量情况和受益人的使用效果。
  ――定点低视力康复机构对低视力者进行筛查诊断;汇总上报助视器需求;做好助视器验配发放工作;开展使用指导、宣传咨询、追踪问效;做好项目登记统计工作,保留验配记录备查。
  四、工作流程
  为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采取集中筛查、集中发放的形式。
  ――下达任务中国残联分解下达项目年度任务(附表1-1、1-2)。各省残联确定项目地区(地市或县);项目地区残联负责选择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低视力康复机构,报省残联审定。定点服务机构选派专人参加省残联统一组织的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培训。
――筛选受助对象项目地区残联组织定点服务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集中进行筛查评估(对于重症残疾人,服务机构要派人入户服务),确定应配发的辅助器具和助视器的品种、数量,协助受益残疾人填写《配发辅助器具/助视器申请审批表》(附表2-1),并汇总当地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助视器需求种类和数量上报省残联。
  ――配发产品省残联汇总本省辅助器具需求数量,向中国残联申请配发所需辅助器具、助视器,并统一组织下发至项目地区的各定点服务机构。
  ――提供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将辅助器具和助视器配发至残疾人,做好使用指导并填写《配发辅助器具登记表》(附表2-2)或《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附表2-3),交受益残疾人签字确认。定点服务机构依据《配发辅助器具登记表》和《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填写《配发辅助器具/助视器汇总表》(附表2-4),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残联。
  ――数据录入省残联负责组织数据录入工作,可由项目地区录入后报省残联,也可由省残联统一录入。省残联负责于项目执行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经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工作要求
  ――经费管理中央财政补贴的各类辅助器具和助视器以实物形式下发;项目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投入。
  ――适配评估本次项目配发产品采用分类成组适配的方式,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的截瘫、偏瘫和脑瘫残疾人分别配发成组的系列辅助器具,以推广辅助器具适配评估的理念,保证残疾人切实受益。各级残联要针对本次配发的产品,组织好人员培训,依据中国残联编写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指导手册》,筛选好受益残疾人。通过实施项目,带动辅助器具服务全面发展。同时要及时反馈残疾人使用情况,以便根据残疾人需求调整和增加适宜产品。
  ――物资管理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低视力康复机构要做好配发产品的接收、发放、登记、验货等工作,要按照物资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设立专门台帐,保存相关凭据和工作记录。
  ――开展宣传各省残联要借助项目实施,加强辅助器具服务宣传力度;利用集中发放辅助器具等活动,开展宣传报道;收集残疾人受益的典型事例,通过媒体广为宣传,让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附表:表1-1 贫困残疾人配发低视力助视器任务分配表
     表1-2 贫困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任务分配表
     表2-1 配发辅助器具?M助视器申请审批表
     表2-2 配发辅助器具登记表
     表2-3 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
     表2-4 配发辅助器具/助视器汇总表

附件2:贫困聋儿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聋儿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1.2万名新收训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电池及制作耳模、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2007年-2008年,每年分别为6000名新收训贫困聋儿免费配发助听器,并连续三年为已接受助听器救助的贫困聋儿制作耳模、提供电池、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进入项目定点聋儿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2)年龄不超过6周岁;(3)经审查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家庭经济困难。
  三、救助标准
  为1.2万名贫困聋儿每人免费配发数字式助听器2只,每人每年提供电池100块,按每人每年100元制作耳模,按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监督、落实助听器、电池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聋儿救助卡》(附表4,以下简称“贫困聋儿救助卡”)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库录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中国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下达项目任务指标;集中采购、下发助听器、电池;审核、下拨耳模制作、康复训练补贴经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统计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办法并分解下达任务;审定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聋儿康复机构;负责接收、下拨助听器、电池并制作耳模;负责康复训练补贴经费的核拨请示及下拨工作;负责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
  ――项目地区残联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申报项目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并督导其开展工作;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接收、下拨助听器、电池;下发并指导填写“贫困聋儿救助卡”;完成与定点聋儿康复机构的经费结算拨付工作;做好本地区项目工作的统计汇总。
  (二)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公开招标的助听器、电池进行质量监控和年度抽检。
  (三)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做好新收训贫困聋儿筛查工作;负责受助聋儿助听器验配、耳模制作、电池配发及康复训练;为受助聋儿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负责受助聋儿的回访及后续服务;负责康复训练补贴经费与耳模制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工作流程
  ――制定方案项目地区残联要制定项目实施办法;选择、上报项目定点聋儿康复机构,由省残联审核批准。
  ――确定救助对象定点聋儿康复机构按要求在任务地区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工作,通知符合受助条件的贫困聋儿的法定监护人,填写《贫困聋儿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2)(此表必须由项目地区残联保留并存档),并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聋儿发放“贫困聋儿救助卡”。救助对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对因极个别特殊情况中止接受救助的聋儿,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至项目地区残联,注销其“贫困聋儿救助卡”,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并上报省残联备案。
  ――实施救助服务项目地区残联将助听器及电池核拨至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受助聋儿凭“贫困聋儿救助卡”享受为其提供的救助服务。不具备助听器验配能力的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可由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地市级聋儿康复机构组成技术服务小分队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制作耳模。
  ――建立档案定点聋儿康复机构要为受助聋儿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包括:《“十一五”新收训聋儿/接受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家长培训登记表》(附表3)、助听器验配处方、教学计划、训练记录、听觉语言评估情况等,按年度保存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将受助聋儿助听器、电池核拨情况,耳模制作、康复训练补贴经费的收支情况分年度按学期记入“贫困聋儿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聋儿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聋儿法定监护人或定点聋儿康复机构负责保存)。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凭受助聋儿耳模制作、康复训练补贴经费列支项目支出单据,每年与项目地区残联结算一次。
  康复训练补贴经费的列支项目包括:聋儿食宿费、训练费、助听器检测评估费、教材费、家长培训费。
  ――登记统计定点聋儿康复机构将《“十一五”新收训聋儿/接受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家长培训登记表》上报项目地区残联,由项目地区残联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残联负责组织数据录入工作。可由项目地区残联录入后,报省残联汇总;也可由省残联统一录入。省残联负责于项目执行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经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审核后,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统一汇总上报至中国残联信息中心项目数据库。
  ――经费拨付贫困聋儿耳模制作、康复训练经费的下拨应由项目执行省提出申请,中国残联按上一年度任务指标审核项目执行省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合格省份,由中国残联商财政部同意后,将上一年度项目经费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按要求做好项目经费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附表:1、贫困聋儿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贫困聋儿救助申请、审批表
     3、《“十一五”新收训聋儿/接受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家长培训登记表》
     4、贫困聋儿救助卡

附件3: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8??35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精神病治疗基本药品。
  二、实施范围
  在“十一五”期间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中(除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西藏6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选择83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采取“医疗救助卡”的方式,连续四年每年为每县的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药品。
  三、救助对象及救助原则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免费服药医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救助原则:(1)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2)提供质优价廉的国产精神科药物,满足患者的基本治疗需求。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监督、落实“医疗救助卡”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
  ――中国残联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根据“十一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执行省任务指标(附表1);协商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协调解决项目总体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省级残联协调卫生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项目实施县;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县工作。
  ――项目县残联积极协调卫生部门确定承担发放药品的定点医院;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及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审定救助对象;负责发放“医疗救助卡”;负责定期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拨付资金等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残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定点医院。
  (三)定点医院对免费服药对象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需要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实行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配合残联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居(村)民委员会及监护小组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的申请工作;督促患者服药。
  五、列入免费项目的内容
  (一)药物治疗监测检查
  服药过程中,医生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等。
  (二)救助常用药品
  本项目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 23种药品。
  六、工作流程
  ――制定方案项目执行县(市、区)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由残联、卫生和定点医院联合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确定定点医院项目县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确定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定点医院,选择有处方权的精神科医师从事救助对象的诊治工作;制定药品发放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
  ――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生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表2),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卡》(附表5)。
县残联负责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保留并存档。“医疗救助卡”必须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保管,不得交由定点医院统管。该卡每年审核1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医疗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就诊受助的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 定期就诊,由精神科责任医师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根据患者病况选择用药,并确定患者定期就诊时间;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对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定点医院应及时上报至当地残联,及时调整救助对象。
  定点医院精神科责任医师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附表3) 并存档。
  ――结算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半年汇总一次,与当地残联结算。定点医院负责将患者每次领药的种类、剂量、费用记入患者本人的“医疗救助卡”。当地县残联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
  ――登记统计项目执行县残联负责组织定点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附表4),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中国残联项目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录入单位,可由县残联录入后汇总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负责组织统一录入。
  ――经费拨付和结算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的下拨应由项目执行省提出申请,中国残联按上一年度任务指标审核项目执行省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合格省份,由中国残联商请财政部同意后,将上一年度项目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拨付到项目执行县,再由项目执行县残联拨付定点医院。
  七、经费
  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50元拨付救助经费,救助周期为四年,其中400元用于基本检查及药物费用,50元用于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项目管理经费。
  八、工作要求
  ――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指导组专家的作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注意加强精神病人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要建立专门的医疗质量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
  ――认真筛选项目县各省残联在选择项目执行县(市、区)时,要考虑到项目县(市、区)的执行能力,优先选择精防工作体系健全、摸底调查工作出色、残联工作能力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条件完善的县(市、区)。
  ――严格资金管理项目经费必须专项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县残联对定点医院要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医院各项费用单据和工作记录以备检查。项目县残联收付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保存各类凭据,不允许将救助资金提前一次性拨付医院,由医院自管,更不允许直接把费用发给救助对象。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台帐,保存记录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门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应及时上报当地残联。
  ――宣传动员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的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
  附表:1、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3、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
     4、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
     5、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卡

附件4: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3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二、实施范围及救助标准
  在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中(除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西藏6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连续四年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为36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原则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关锁状态或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救助原则:(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在限定费用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为期三个月的住院医疗救助;(2)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做好资金管理、项目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落实。
  ――中国残联制定总体实施办法;确定项目执行省的任务指标(附表1);协调解决项目总体实施中发生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全国项目执行情况。
  ――省级残联负责本省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协调卫生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项目实施县;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本省出现的问题;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县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县残联负责本县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协调卫生部门,制定本县项目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院;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和审批救助对象;负责住院资金的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解决患者出院后门诊服药问题;负责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本县项目执行情况。
  (二)卫生部门协助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项目定点医院;配合残联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执行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控制救助资金,提高治疗效果,惠泽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精神科住院医疗常规,保证医疗质量,接受残联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上报。
  (三)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精防医生及监护小组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工作;配合患者法定监护人,护送救助对象入院;关心患者住院医疗期间的生活和治疗情况,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监督患者出院后的维持、巩固治疗。
  五、 工作流程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县(市、区)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由残联、卫生和项目定点医院联合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确定项目定点医院项目县残联要协调卫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
  ――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生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表2),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下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附表5)。
  每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住院就医受助对象持有效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并负责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附表3);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费用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按指定时间,凭救助对象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与项目执行县残联结算。确属因治疗需要超出本项目救助费用额度的,定点医院应提前告知项目县残联,由项目县残联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登记与统计项目执行县残联负责组织定点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附表4),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残联于次年1月15日前按要求统计汇总上报项目数据库数据。省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录入单位,可由县残联录入后,省残联统一汇总,也可由省残联负责组织统一录入。
  ――经费拨付贫困患者医疗救助专款的下拨应由项目执行省提出申请,中国残联按上一年度任务指标审核项目执行省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合格省份,由中国残联商请财政部同意后,将上一年度项目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拨付到项目执行县,再由项目执行县残联拨付定点医院。
  六、工作要求
  ――严格项目管理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工作。救助对象要按照救助条件严格筛选,优先照顾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和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严格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县残联对定点医院要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医院各项费用单据和工作记录以备检查。项目资金管理采取由定点医院垫付或项目县残联部分预付的办法,待集中审核住院病历和住院凭据后再进行结算,不允许一次性提前拨付医院,更不允许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救助对象。
  ――严格质量管理定点医院应切实承担患者医疗质量责任,确保医疗质量。定点医院要与项目县残联签订责任书,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医院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精神,选择精干的医师,并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对于出院后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残联应协调当地政府,配套相应资金,将其纳入当地免费服药项目,以保证患者治疗效果。
  ――宣传动员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的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
  附表 :1、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3、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
      4、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
      5、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

附件5: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实施办法

  为完成“十一五”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任务,使广大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和麻风畸残者通过矫治手术、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和术后康复训练,最大限度的恢复肢体的运动功能,改善残疾状况,根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十一五”期间,通过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为10000名18岁以下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装配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进行术后康复训练;组派15批国家医疗队,为贫困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3000例(附表1)。
  二、服务内容
  1.矫治手术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的、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马蹄足畸形、儿童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等手术。
  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的重点是麻风畸残者最常见、急需解决的防盲、防癌变、面部畸残整形、功能恢复手术,如:白内障复明、修复眼睑外翻、清创、截肢等手术。
  2.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
  主要包括腕手矫形器、足部矫形器、踝足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等直接用于巩固手术效果、恢复肢体运动功能和防止继发残疾的各类矫形器。
  3.术后康复训练
  指术后开展的增强肌力、耐力、关节活动和步行等方面的功能训练。
  三、资助标准
  每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术后康复训练平均补贴6600元;每例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含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术后康复训练、医疗队经费及组织管理等)平均补贴2000元。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
  ――中国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下达手术任务,审核手术地区的实施方案和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编制项目筛查指导手册、手术项目档案、疗效评价标准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统计汇总;根据需要,协助技术薄弱省选派专家实施手术;组派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国家医疗队。
  ――省残联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实施办法;分解任务;进行宣传动员;协调卫生部门,审核确定手术定点医院;组织病源筛查、复查和病员输送,协调安排术后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装配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任务统计、数据库录入;指导区(县)残联做好术后患者的跟踪随访工作。
  (二)卫生部门
  ――省卫生部门配合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手术定点医院;协助进行患者筛查和复查;督导检查矫治手术医疗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本地优秀医务人员参加矫治手术工作;妥善处理手术医疗纠纷
  ――手术定点医院负责实施手术,采取院长负责制,落实手术场地和床位,准备所需手术器械、药品及耗品等;选派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参加手术工作,负责术后观察、复查及并发症的医疗处置,进行康复指导、疗效评价。
  五、工作流程
  ――确定手术定点医院省残联根据本省手术任务和患者分布情况,选择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良好手术条件和手术力量的医院(部分畸残矫治手术可选择有条件的麻风病院)作为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病源筛查街道(乡镇)残联组织辖区医务人员,初筛出18岁以下适合矫治手术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附件2)相关内容,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在手术定点医院专业人员指导下,共同对初筛儿童进行复筛,确定手术对象,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中的复筛意见,汇总逐级上报至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由县(区)残联会同皮肤病(麻风病)医院(研究所)逐一筛查手术对象,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汇总逐级上报至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输送病员县(市、区)残联负责将拟实施手术的病员组织输送到指定的手术定点医院,妥善安排交通、食宿和入院等事宜。
  ――实施手术手术定点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制定手术方案,签定手术同意书,办理手术意外保险,进行术前准备,实施手术治疗;手术完成后,手术医生根据病员术后功能情况提出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装配和康复训练指导意见,由省残联根据当地情况做好辅助器具装配和术后康复训练的统一安排。省残联负责统一组织基层残联和手术定点医院对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情况的跟踪回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回访记录,拍摄、留存反映功能改善情况的照片。
  ――统计汇总手术定点医院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附表4)或《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登记表》(附表5),省残联负责汇总《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或《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登记表》,填写《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汇总表》(附表6)或《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汇总表》(附表7),于次年1月15日前(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于医疗队手术结束后1个月内)做好数据库录入,分别经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和中国残联康复部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质量控制各地在组织实施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时,可参考使用《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用表》(附表9),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相关项目档案由实施地区残联安排保存。
  六、工作要求
  1.宣传动员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社会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举办启动仪式、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项目意义,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成效,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和麻风畸残康复工作。
  2.受助对象确认
区县残联要按照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规定的救助条件,认真审核受助残疾患者家庭经济状况,确认受助对象,并将确定的受助对象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3.总结与评估
  各省残联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任务完成后,认真进行项目总结,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中国残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产出与效果等进行评估考核。
  4.经费管理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矫治手术、手术意外保险、术后康复训练、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配备、病源筛查输送。项目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投入。
  (2)各省残联在病源筛查、定点医院选择等前期工作完成后,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向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预拨经费,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向中国残联康复部申请预拨经费,经审核后,中国残联根据各省任务按50%预拨经费;项目任务完成后,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向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经费决算,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向中国残联康复部报送经费决算,填报《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附表8),同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经审核后,由中国残联拨付经费。
  (3)项目经费必须专项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有关财务凭证、票据等档案资料要存档备查。
  附表:1、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任务分配表
     2、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定点医院审批表及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目标责任书
     3、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
     4、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
     5、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登记表
     6、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汇总表
     7、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汇总表
     8、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
     9、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用表(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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