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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 2000-07-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76号

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河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2、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农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省及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市地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省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参与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拟定全省水利水电移民政策法规;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机关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公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流域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专项水利规划;组织拟定全省中长期水供求计划;负责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申报工作,负责省管及地方项目设计的审批;承办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河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实施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间和市地间重大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全省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和跨市地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负责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编发河南省水资源公报。
  (四)财务处
  筹措管理全省各类水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对水利资金进行宏观调控;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协调、指导全省水利价格收费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经营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工作;负责厅属单位会计事务管理及水利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厅管干部、公务员、科技干部培训及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统筹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水利行业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政府间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和学校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拟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报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参与指导农村小水电及小电网建设。组织对河流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负责河道、水库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水域岸线及其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指导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利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的供水工作。
  (八)农村水利处
  拟定全省农村水利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及农村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井凿井管理;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九)水土保持处
  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并定期公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十)移民综合资金管理处
  组织拟定全省移民政策与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移民投资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移民资金审计,编制财务预决算,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移民技能培训;负责移民统计、信访工作。
  (十一)移民规划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在建和拟建工程移民规划、计划;负责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分析;组织编制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规划、计划;负责移民投资项目工作。
  (十二)移民安置处
  拟定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行动计划,组织移民按计划搬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计划;组织移民安置及移民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协调移民实施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含单列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和驾驶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二)设立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事业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取水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管理和发放,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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