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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7 生效日期: 1998-10-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仿发[1998]4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1998年6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定》和《决议》)精神,促进依法治省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省人民政府根据《决定》和《决议》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特作出如实施意见。
  一、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和《决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依法治省,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决定》和《决议》,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机关在开展依法治省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深刻理解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依法治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开展依法治省的工作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广泛开展依法治理的工作,对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为重点,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手段,推动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进行。到2000元底,使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活动和管理有章可循。行政机关各项管理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法制化,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权限清晰,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为我省科教兴黔战略、开放带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为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富民兴黔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地方政策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有立法权的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搞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规划和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紧密联系我省三大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重点搞好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农业和基础建设、开发利用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培育和振兴支柱产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中,要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认真研究立法工作如何更好地反映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使政府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相适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协调论证,增强科学性、计划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充分体制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要做好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使“立、改、废”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

  三、改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宪法法律为活动的准则,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要通过各种治理活动,改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支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为使全省依法行政水平到2000年有显著的提高,要重点抓好几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搞好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和确认工作。 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确认工作,明确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直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不同执法岗位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对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贯彻实施这些基本法律的有关制度。
  (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具体化,层层分解到执法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定期开展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评议和考核。
  (五)完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逐步建立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使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逐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审查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各级复议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审计、监察、财政等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切实做好相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案件督办、行政处罚统计、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违法执法造成严格后果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施处罚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廉政、勤政、高效,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的实施。

  五、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5年规划,广泛深入地开展宪法和基本法律为基础,各专业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要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学时,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认真抓好城乡居民学法用法工作,广大群众要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的各项活动之中,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依法治省等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

  六、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的落实措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省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政府必须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要加强对依法治村和城市社区依法治理为重点的各项治理工作,使基层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行业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整顿行风。各企业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决定》、《决议》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突出重点,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或方案,认真进行部署,组织实施,务求不同阶段都收到实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列为重要的检查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把依法治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对依法治理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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