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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 2005-01-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2004年8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快我省推行清洁生产的步伐,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推进实施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推行清洁生产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的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规划。
  (二)完善和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省财政、税务、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要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三)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省发展改革、经委、环保、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国土、质监等部门组织编制我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要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积极稳妥地开展排污交易试点。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搞好人员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推进清洁生产及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保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时,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
  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的方案。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企业要自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做到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二)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进行评估和监督实施。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从环境管理上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努力提高职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建立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四、完善地方法规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清洁生产
  (一)完善清洁生产地方配套规章。依据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清洁生产实施细则》,增强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清洁生产审核、认证程序,依法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工作。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固定资产投资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从清洁生产角度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和处置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省环保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
  要加大对清洁生产的科技投入,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同时抓住国际社会大力倡导清洁生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通过实施双边或多边清洁生产合作项目,增强清洁生产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
  六、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投资力度,推动清洁生产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投入,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入重点投资计划,尤其对中小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予以适当的支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在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优先安排用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实施清洁生产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实地评估后,授予“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标牌。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推行工作的职责。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国土、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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