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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费字[2000]第162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豫劳函[2000]23号)收悉。流动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劳动力按需有序流动,维护城镇的安定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印制成本提高和运输、管理的成本加大,原工本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收费6元(其中:省劳动部门集中4元,市、地劳动部门留1元,县劳动部门留1元)。
  二、《外出人员就业卡》工本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放流动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371号)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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