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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8 生效日期: 1998-02-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全面发展,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完善户籍管理措施,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规范户口类型,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身份状况,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备的户籍管理体系。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既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又要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在实践中还要进行研究与探索。在当前工作中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二是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四是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围限制在县(市、区)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我省1998年确定在花溪区青岩镇、钟山区大河镇、桐梓县娄山关镇、仁怀市城关镇、玉屏自治县大龙镇、兴义市威舍镇、平坝县马场镇、福泉市城厢镇、金沙县城关镇、镇远县、阳镇等10个镇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省推开。各地不得自行确定或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小城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规模,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综合承受能力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吸引力;管理基础比较扎实。户籍试点改革可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相结合。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享受国家及省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和对象
  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经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在小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业户口职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屋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其他外来人员,可参照此款办理;
  (六)普通高、中等院校招收的农业户口毕业生毕业后被小城镇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七)投靠小城镇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八)在小城镇居住未办理常住户口的户口待定人员;
  (九)在小城镇范围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小城镇公安部门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原按照地方政策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和严格落户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在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人口规模,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基础地位。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小城镇现有居住人口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计划改革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所辖地、州(市)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证明,《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迁出地收回承包土地证明和自留地证明等。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对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广大群众了解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各项改革配套措施的落实,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对违反规定审批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借改革之名不讲条件、出卖户口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各地在试点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
  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2月26日)
  近年来,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城市正在逐步推行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和系统建设,农村已实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在服务于经济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户籍管理比较薄弱,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人户分离增多,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给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我省人口3500多万,有2900多万在农村,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对完善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分步组织实施
  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州(市)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我省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我省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机构健全、体制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新格局。各地要在已全面实现“四个一工程”(一村一图、一户一簿、一户一牌、一人一表)的基础上,继续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实现户口核对全面化、地名门牌标准化、户口簿册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日常登记制度化、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的“七化”目标。1998年要建立农村村级户籍协管员队伍;1999年要完成农村居民户口簿的换发工作;2000年各县(市、特区、区)公安机关基本建成人口综合信息微机管理系统。
二、集中整顿户口,建立健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当前要广泛开展户籍管理法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自觉性。要集中力量及时整顿出生不报、死亡不销、迁移不登记、迁出不注销等管理问题。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对计划外生育小孩的夫妻,要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户口农转非的按非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一律解决户口落户问题。对非婚生育以及按收养法收养弃婴的,允许随其监护人申报户口。对过去因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而造成人户分离的要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对有双重户口的,应动迁归户。对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等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落户,经通知拒不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口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门牌登记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经完成门(楼)牌编制的地方,要适时清理,查漏补缺。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健全公安派出所,充实警力,强化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按一村(居)一人的要求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户口协管员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责,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以派出所为中心、管段(区)民警为骨干、户口协管员为基础的户籍管理网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改革、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工作实施情况,由各地、州(市)公安机关及时报省公安厅。
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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