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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 1998-02-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8]7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四部委《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处理好库区移民有关遗留问题,帮助和扶持移民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生产,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自1986年至1997年建成投产,或已经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征收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有关遗留问题。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使之逐步有所改善,以经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数的基数;提取标准是,原则上全省统一按每个移民每年250元控制,具体按电站供电量,大型水电站按0.002元/千瓦时,中型水电站按0.005元/千瓦时提取;提取时限为,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共提取10年;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发电之日起,共提取10年。

  三、所提基金原则上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负责基金征收工作,并对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基建投资公司为省移民办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应缴纳基金的各水电站、水库要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提取的基金划转省基建投资公司为省移民办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五、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投入项目原则上由省移民办视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大小,会同省相关部门审批,由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对地方投资的中型电站征收的基金的使用,应以参与投资的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的意见为主。基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必须提出验收和评价报告。

  六、省移民办要按照国家四部委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分别将当年基金使用计划和上年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审计署以及省相关部门备查。省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七、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移民生活、生产,及时解决好移民安置和生产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库区移民生活、生产秩序的稳定。今后新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应统一规划,措施落实,否则不能开工建设。对占地尤其是占良田好土过多、移民数量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批准。

  八、以供水、防洪和灌溉为主,发电量很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主要水电站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表。
  主要水电站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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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站名称  装机规模(万千瓦)  基金征收标准(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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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水电站  3×1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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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定水电站  3×2.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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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水电站  2×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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