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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委办[200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集资行为,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势头。根据委领导批示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要求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各单位要重视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保持高度警觉,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
  二、要建立健全防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业的防控和监督,建立日常的工作渠道和协调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以军工企业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主动开展排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抓紧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国防科工委和当地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坚决查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从真正意义上建立起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长效机制。
  三、要严格军工企业各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投融资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本单位的资产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得将拥有的资产或以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等形式获得的资产和权益参与任何非法集资活动。
  四、要规范军工企业重组和改制行为
  军工企业在实施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不得非法强制向职工集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未经国防科工委和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军工企业不得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咨询等证券业务。
  五、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示潜在的风险。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揭露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性,以及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提高单位职工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甄别和抵制能力,以防上当受骗和经济上遭受损失。
  按照《通知》要求,国防科工委设立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财务司。如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请各单位及时向办公室举报。
  受理部门:国防科工委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财务司)
  举报电话:010-88581122
  举报邮箱:cwswj@costind.gov.cn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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