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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 2003-08-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把林业培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收入增长,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基本原则:统一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定向培育;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科技兴林;谁投入、谁造林、谁受益。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发展到3000万亩,其中:新造1000万亩,改造1000万亩。重点发展杨树、楠竹、马尾松、国外松、杉木、桤木和桉树等速生树种。

  二、加大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政策扶持
  从2003年起,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2001年以后营造的林木,按照湖南省速生丰产用材林认定标准进行确认,建立档案。凡列入规划范围内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
  1、取消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2、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
  3、按国家政策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其中70%返回给生产经营者专项用于造林育林,30%留存。省、市州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1∶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成收入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补助支出。
  4、除国家和省规定征收的木竹税费外,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一律取消。
  5、加工企业的原料林基地内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利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二)采伐政策
  1、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林地清理的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优先予以保证。
  2、对新造速生丰产用材林、个体造林规模100公顷、单位造林规模1000公顷以上,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其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3、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纳入限额采伐管理范畴。
  (三)投资政策
  1、各级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补助或奖励。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其贷款额给予适当的贴息。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对项目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3、鼓励个人(含机关干部)、法人(含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和从事经营管理,所营造的林木在经营期内,允许转让、继承和捐赠。
  4、建立规范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规则和操作办法,允许经营者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
  5、新建或扩建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应落实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同步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大幅度增加森林资源,是减轻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压力,保证林产工业木竹质原料的有效供给,提高木竹材加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的组织领导,积极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营者的风险。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兴林工作,提高林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实施速生丰产用材林新的税费政策后,对林业部门因“一金一费”减收而造成其供养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将其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林业基层单位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基地的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实施,协调解决速生丰产用材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新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在经营者取得合法林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当年验收合格后出具造林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林权所有者的临时凭证和兑现速生丰产用材林有关政策的凭证。
  对弄虚作假而享受速生丰产用材林优惠政策的,要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其通过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速生丰产用材林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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