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三门峡西等站段继续核收仓储保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20号
郑州铁路局,郑州、焦作、三门峡市及济源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三门峡西站、三门峡车务段、济源车务段关于继续核收仓储保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三门峡西站等站段自建货场投资仍未收回,同意三门峡西站、渑池、英豪、观音堂、庙沟等车站和三门峡铁路二线货场对自愿使用自建货场的到发货物继续收取仓储保管费每吨日0.40元,巩县、济源、沁阳、捏掌等车站对自愿使用自建货场的到发货物收取仓储保管费,散堆装货物每吨日0.40元,其它货物每吨日0.60元。收取仓储保管费的时间最高不超过12日。
  二、货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并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