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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郑州东等站段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7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19号

郑州铁路局,郑州、洛阳、焦作市及济源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郑州东站、济源车务段关于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东站、济源车务段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开拓铁路货运市场,方便货主,使货物安全、迅速到达目的地,根据货主的需求推出了货运代理服务业务,为弥补开展代理服务费用支出,同意郑州东站、济源车务段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仍可按合同货物价值的6%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包含仓储、公路运输、汽车装卸、服务等各项费用,除铁路主业运杂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郑州东站、济源车务段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国家计划安排运输的煤炭不得开展货运代理业务。

  二、货运代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并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强行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站段,物价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三、本文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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