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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房地局: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6月1日已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供热行业服务,现将《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原规范和标准废止,请各地按照此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按照省建设厅印发《城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供用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岗位标志,岗位标志明显,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室内外卫生整洁。


    第三条   供热期间,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用户来访或来电,应主动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用户意见,说话语气温和,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不冷落用户。


    第四条   及时解释或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办事认真,不扯皮,不敷衍,不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对一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准确记录。及时解决上级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并限期答复。


    第五条   按规定准确、熟练办理业务,证件、票据、凭证当面交待清楚,无差错,不得刁难、要挟用户。


    第六条   检查、走访或测温、收费时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对用户应致谢。工作完毕请用户签字,礼貌道别。发现用户有违章行为,要按程序照章处理,不得乱收费。


    第七条   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并及时准确记录测量结果,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测温记录。用户室温要达到《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标准,即:不低于18摄氏度。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保证故障维修及时,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白天30分钟,夜间60分钟赶到现场,室内维修或施工完毕要清理场地,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100%。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九条   管道施工、维护要挂牌,注明施工路段、工期、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护栏,夜间要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与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机械的停放、建材的堆放,临时建筑的搭建都要符合规定要求;施工时注意保护其它地下设施,施工要做到工程完、材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   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保证工期,确保质量,不随意更改设计。


    第十三条   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定期走访用户、发放《征求意见卡》和召开用户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虚心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批评,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公办事,严禁吃、拿、卡、要,不弄虚作假,不以热谋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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