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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3 生效日期: 2007-02-13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精[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最近,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2006年各省(区、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情况,其中有6个省(区)因未及时清除学校及周边违章建筑,给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环境整治”考核中被扣分。建设部作为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切实履行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为营造良好的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二、要加强对规划拟建的中小学以及其他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禁止随意改变规划,擅自挪作它用。对中小学及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周边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可能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安全构成不良影响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有的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纠正。
  四、要依法及时拆除中小学校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积极参加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各种文化娱乐场所以及违规经营的摊点。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对违章占道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整顿。
  五、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房屋及设施设备。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进行中小学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加强对学校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确保校舍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中小学周边施工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防少年儿童误闯误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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