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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四)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二)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四) 逾期送达;
  (五)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二)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 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有关设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设计招、投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 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 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 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
  (六)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七) 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 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
  (九)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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